Thursday, 29 July 2010

港务局不付款合法合理


读到今天的新闻报导:根据港务局与KDSB的合约,港务局必须每年定期偿还债款给KDSB的四家子公司(SPV),再由它们转付给债券人。

也就是说,债券人对的是KDSB的子公司,不是直接对港务局。

四家公司是特别成立的SPV,没有业绩记录,债券人凭甚麽要认购它们发售的债券?

就凭部长签发的支持信。

那不是担保信,如果KDSB的子公司不还钱,我觉得债券人并没有法律权力向政府要钱。

债券人也没有法律权力要港务局还钱。

因为,港务局并没有和债券人签约,港务局只与KDSB的子公司签约,所以有权力要求港务局付款的,也只有KDSB的子公司而已。

而港务局不付款的理由,是因为诉讼案还在进行中,所争议的就是超额付款。

既然如此,港务局不付款,不止合情合理,也合法合理。

部长显然不懂得这些,指示港务局必须付款。

因为部长有权力推翻港务局的决定,所以港务局就得乖乖付款。

另外,报导也指KDSB本身曾在2004至2006年之间发出三封“保证信”(Letter of Undertaking)给其中三家子公司,若港务局无法依约偿还债务,KDSB将代其子公司还债。

部长如果担心债券人收不到钱,但知道有KDSB发的保证信,也明白诉讼案未了结,那部长根本就不需要指示港务局付款。

值得一提的是,报导说,港务局董事需负责索回款项,但若是在部长的指示下付款,届时的责任就在政府,不是港务局董事。

话虽如此,政府如何负责?连签了支持信的部长都无需负责。大不了一笔勾销。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38627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38638

http://www.themalaysianinsider.com/malaysia/article/bn-bailing-out-crooks-behind-pkfz-scandal-claims-paka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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