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 July 2010

既非担保信,又要担保........?


从副交长在国会的作答,就知道他的无知。

如翁诗杰说的,举债的不是政府,两位前交长林良实和陈广才的4封支持信也不是担保信,政府何必通过港务局紧紧张张地代私人公司还债?

更离谱的是,连税务局也要港务局代私人公司还税。

一家公司竟然可以欠3亿元的税,而且13年来没有还过税,的确是匪夷所思。

如果是一般公司,或是平民如你和我,所得税早就采取法律行动对付了。

就算是向银行借钱把,还钱期限到的时候,当然是由借贷者还钱,借贷者无法还钱,或欠钱不还的时候,银行才向担保人要钱;哪有一来就要担保人还钱的?

自贸区的情形却就是那样,限期到的时候,不是应该由举债的公司负责还钱吗?目前的情形却是,财政部却指示港务局必须替私人公司还债。

这是一个甚麽样的安排?私人公司竟然一分钱都不用还?也没有人要它还?

其实,自去年自贸区课题爆发後,MARC评估机构就把有关债券下调为Negative了。

政府可有义务帮一家私人公司还债?这样的安排,相信在全球其他国家都是绝无仅有的。

其实,政府此举是自相矛盾的,帮私人公司还债,等于承认两位交长的信具有担保作用,但政府担保信只能由财政部发出,如此一来,两位交长已经触犯了有关财政法令。

说到由政府担保债券,国家其实有个担保基金Danajamin Nasional Bhd,就是去年五月在第二经济配套下成立,但在今年投入操作,目的就是为私人债券和回教债券提供金融担保保险。

该担保基金,也只有在有关债券违约的情形下才付款给债券持有人,哪有像自贸区的那样,自愿替私人公司还债。

http://findarticles.com/p/articles/mi_8082/is_20090828/ai_n5163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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