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3 October 2009

回教产业贷款对借贷者不利?


今天在星报读到一则新闻:槟城消费人协会(CAP)呼吁国行解决拖欠偿还回教房屋贷款的借贷者(defaulters of Islamic banking)。

该协会主席SM Mohamed Idris说:该称为‘Bai Bithaman Ajil’ (BBA) 的房屋贷款和一般的银行房屋贷款比起来,对借贷者其实更加不利。

众所周知,回教贷款是不能算利息的,那银行怎样赚钱?

大马国际回教大学回教银行及金融学院院长Ahmed Kameel Mydin Meera教授说:根据BBA的贷款合约,借贷者被视为把房屋卖给银行,然后再向银行“买回”自己的房屋。

银行“卖回”给贷款者的屋价特高,因为它已把“盈利”算了进去(称为Bay al-Inah)。

因为“利息”在回教律法是被禁止的,所以银行不可算利息,却可以算利润。

於是,贷款者根据银行的“卖价”,以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还给银行。

举个简单例子,我向银行贷款10万元买了一间屋子,在回教房屋贷款合约下,银行贷款的“盈利”是10%,我以10年的时间来偿还。

在回教房屋贷款合约下,我以10万元卖给银行,银行又以20万元卖回给我,因此,合约上是注明我向银行借了20万,每月要还1666.67元给银行。

我明明是向银行借10万,但在合约上却变成了20万,何解?

原来,额外的10万就是银行的“盈利”。

问题出现,是当借贷者无力偿还贷款而拖欠银行的时候,根据有关合约,借贷者拖欠的是20万元的余额,而非原本10万元的余额。

对借贷者来说,这其实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我的贷款仅是10万,不是20万。

而究其实,回教贷款的“盈利”,就是一般银行贷款的“利息”,只是因为不能用“利息”一词,所以才以“盈利”称之。

当年在银行做事的时候,就有一位马来女教师拿了她的回教贷款合约和地契的影印本来,说有关贷款令她吃不消,要求re-financing。

我拿了地契过来看,上面注明20多万元贷款的抵押,她说,实际上她只贷款7万元。

也难怪她的误解,明明只借7万元,怎会变成20多万元?

原来她的借贷期长达20多年,想想,这20多年的银行“盈利”算进去,怎会不吓人?

3 comments:

eddieliow said...

Islamic Banking出的信用卡不能在喝酒的地方刷卡。

· 康華 · said...

eddie兄,酒店内可以吗?

eddieliow said...

它注明不能用于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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