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9 February 2018

以后,谁还敢做好人?

还有多少人记得「养牛案」呢?若非拉菲兹因为此案被判罪,相信很多人已经淡忘了。

前天(7日),拉菲兹和前大众银行职员佐哈里因涉嫌泄露国家养牛公司(NFC)户口机密,抵触1989年银行金融公司法令(BAFIA),被判罪成坐牢30个月。

大家如果不记得「养牛案」的来龙去脉,可以参阅我的旧文(《「养牛计划」养足部长一家十年》20111212、《「养牛中心」买地未割名》20111219、《慕以丁解牛》20120119及《如何保护「养牛案」的吹哨人?》20120516等文)。

根據莎丽扎的丈夫莫哈末沙列供证时透露,是當時仍是副首相的納吉批准該養牛計劃,提供2.5亿元拨款(grant),并由當時是農業部長的慕以丁以及消費部長沙菲宜进行监督。

慕以丁和沙菲宜如今不约而同成了反对党,一个加入敦马的土团党,一个成立自己的民兴党。

长话短说,就是根据当年总稽查司报告,NFC管理不当,向政府贷款的2.5亿元被用在购买豪华公寓和其他用途、一家人支取高薪,及生产不达标等等。總之,借總稽查司報告的用詞:整個NFC計劃一塌糊涂(in a mess)。

拉菲兹跟进总稽查司报告,取得银行资料,陆续揭露NFC的不当行为,显示公款如何被挪用作私人用途等等,因而被莫哈末沙列提告。

拉菲兹和佐哈里两人是在BAFIA法令下被告,此法令已经在2013年7月1日由金融服务法令(FSA)和回教金融服务法令(IFSA)所取代,为什么拉菲兹两人还可以在已被废除的BAFIA法令下被控并判罪成呢?

唯一的解释,我想,便是因为BAFIA是在隔年才被废除。

拉菲兹曾就此事入禀法庭挑战BAFIA的合法性,却被驳回申请,指相关法令“违宪的说法根本就不存在也毫无基础”。

拉菲兹的律师共提出三项课题:

1)1989年BAFIA第87(2)条文让所有嫌犯“自证其罪”,做不利本身或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检控的供词,是否已违反联邦宪法第5条赋予所有大马子民人士自由的权利。

2)根据2013年FSA第272(f)和第272(I)条文,或1948/67年诠释法令第30(1)条文,被告是否可继续在两年前(2013年)已被废除的相关法令下被提控。

3)1989年BAFIA第97(1)条文阐明,控方无须证明被告的犯罪意图,是否已抵触联邦宪法。

尤其是第二项,一个人是否仍可以在已被废除的法令条文下被控?法官似乎没有明确说明,只说不违宪。倒很想听听法律人士的看法。

拉菲兹是在2012年3月7日公开NFC的银行资料,同年8月1日被控上庭,BAFIA是在一年后,即2013年7月2日由FSA/IFSA法令取代并废除。既然如此,控方是不是应该修改控状,改在FSA法令下提控拉菲兹?

此外,国家在2010年通过了吹哨人保护法令(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在这法令下,“所有吹哨者都获得身份保密与法律免控权,同时豁免刑事与民事对付,免于受到任何相关人士的报复行动.......”。

但在「养牛案」,这项法令似乎派不上用场。以后,谁还敢当吹哨人?谁还敢做好人?

另外,如果你在今年的大选看到莎丽扎终于出来竞选,你不用感到意外,一点都不意外。

在这“爱国者诛、窃国者侯”的盗贼国里,有太多不公不义的事情在发生,却还有人视若无睹、充耳不闻,还助纣为虐,甘之如饴。

如果你还说要投废票,那就让大伙儿一起沦亡,国家走向灭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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