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9 November 2015

沙巴砂拉越要說英語

來自砂拉越的行動黨議員張建仁在國會里說英語,被議長班迪卡阻止,說國會的官方用語是國語,議員要說英語,必須先獲得議長的批准。

但張建仁引據聯邦憲法第161(1)條文,指沙砂議員享有特殊地位,被允准在國會用英語發言。

上網去找有關聯邦憲法的資料,發現:

1.聯邦憲法第161條文的確有闡明:沙砂兩州可在國會、州議會、法庭以及其他官方用途上使用英文,直至大馬日十年後(until ten years after Malaysia Day)

2.聯邦憲法第152條文則闡明:直至國會另行通過為止(until Parliament otherwise provides)

問題在國會10年後(1973年)有沒有另外立法禁止沙砂兩州使用英語作為官方語言?那就不得而知。

總之,接下來兩天,張建仁得以繼續在國會以英語發言。

其實,在當年的沙巴《20條款》(砂拉越是《18條款》)第二條也有提到:

(a)馬來語(Bahasa Melayu)是聯邦官方語言,
(b)從大馬日開始的10年內,英語必須繼續被使用,
(c)英語應被列為婆羅洲(沙巴和砂拉越)的官方語言,可在州級或聯邦用途上無時限使用。

只是,據我所知,在70年代的時候,當時的首長馬士達華宣佈將馬來語列為州官方語言(同時也將回教列為官方宗教)。

可見在很多方面,是當年的州領袖自我矮化,自願放棄州原有的重大利益和權益,不能全怪聯邦;石油稅就更不要說了。

不過,《20條款》第2(c)條注明,英語被列為東馬兩州的官方語言,而且是“可在州級或聯邦用途上無時限使用”的(without limitation of time)

根據這條款,沙砂兩州官方使用英語是沒有限期的。既然州議員在州議會可以用英語發言,各官方文件也可以用英文書寫,我們爲什麽要自我放棄?

雖然不同政營,砂首長阿德南昨天透露,除了使用馬來語,各州政府單位也要以英語做為媒介;等於認同張建仁在國會的言詞。

這點,本州可會仿而效之?不要每次都比砂拉越慢半拍,也不要只是說說而已啊!

No comments: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