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學者再納阿查曼(Zainal Ajamain)最近出了一本書《The Queen's Obligation》。
裡邊其中一點提到,雖然聯邦憲法闡明,沙砂兩州可在國會、州議會、法庭以及其他官方用途上使用英文,直至「大馬日」十年後,但憲法並未詮釋何為「大馬日」,因此,在理論上及法律上,沙砂兩州可永久性地以英語做為官方語言。
假設再納的論點成立,那東馬議員,包括在國會堅持講英語的張建仁議員,是受允許在自己的州屬及聯邦活動上(包括在國會)以英語發言及以英文做書信來往的。
除此以外,再納也談到沙砂兩州所失去并拱讓給聯邦的53項特權,包括來自沙巴的四成凈稅收應該歸回沙巴,以及許多州領袖當年所自願放棄的自主權。
難怪之前不認同向聯邦爭取20%石油稅的百林,最近竟然也說要爭取回40%的凈稅收。如果20%石油稅都無心爭取,還談什麽40%凈稅收?如此模棱兩可的立場,誰會當真?
去年曾經提過再納,那時他在沙大舉辦的一個「婆羅洲研究大會」上主講一個主題:《是誰竊取了沙巴的財富?》。
那時他說了幾個重點,包括:
1.石油開採等成本沒有國油說的70%那麼高,那是國油不想提高5%石油稅的藉口。
2.沙巴石油產量也沒有僅占全國10%那麼少。其實,根據Shell最近的報告,沙巴目前是全國產量最高的一州,占將近50%,或每天60萬桶。
但,爲什麽沙巴仍是最窮的一州呢?除了反對黨,沒有一個本土的國陣成員黨願意正視這個問題。
3.從1976年開採石油至去年為止,國油總共給了聯邦7320億元,。 但本州40年來僅從石油稅獲取72億。
4.納閩在1984年成為聯邦直轄區,原來是爲了允許聯邦在石油從納閩輸出口時,聯邦可以從中徵稅。
5.聯邦在2012年修正《大馬海域法令》,將離岸三海里外海域列為聯邦範圍,意使產油州無法享有石油稅。
聯邦就是以此修正法令對待吉蘭丹以及回教黨執政時的登加樓,欲以“公益金”取代“石油稅”,讓不是產油州的彭亨也因此獲得了“公益金”。
不知情的州領袖當時還要求聯邦“一視同仁”,不要漏掉沙砂兩州,真是擺了個大烏龍。
5%的石油稅已經夠低了,若以“公益金”取代,所得可能比5%還不如。
聯邦還想完全不付,真是居心不良!
難怪最近有人要求重開雙六空難檔案。
(請參閱拙稿《聯邦有個殺手鐧,州政府不敢造反》8/8/2014)
再納也提到當年的《20條款》,指它並未捍衛沙巴權益,如第7條「退出聯邦權利」指沙砂兩州沒有脫離聯邦的權利;那是限制,怎會是項權益?
這點,我也在三年前提過,請參閱《沙巴《20條款》失效?》29/5/2012。
不過,由於條款的用詞是“should be no right”,意指“應該沒有”,因此也有論點指這不是“絕對沒有”的權利,就看州領袖有沒有、要不要爭取的意願。
其實,這52年來,州領袖從未真正爭取過任何沙巴應有的權益,更別說什麽捍衛了。
似乎要等做了反對黨,州領袖才敢說要爭取,但爲什麽他們不在做政府的時候爭取啊?
如20%的石油稅,開始時也只是行動黨在說,執政領袖反而在潑冷水,直至砂拉越也說要爭取20%的石油稅後,州領袖才跟著改口,但未顯誠意,如今不就沒有下文了嗎?
然後又隨砂拉越起舞,說要爭取更多的自主權,包括上述40%淨稅收,聯邦睬都不睬,如今又是到了什麽進度?
本土政黨近來一直說要爭取“自治”,在“爭取”的同時,又採取了什麽積極行動?
在巫統未進軍沙巴以前,沙巴不都一直由本土政黨執政的嗎?那時是最佳的“爭取”時期,爲什麽都錯過了呢?
反之,敦馬進來挑撥離間,本土政黨就潰不成軍,這點,是我們自己沒有出息,不能單止怪聯邦。
當年的沙砂兩州不管是在生活水平和教育程度上,一般都比馬來亞和新加坡落後,當時的州領袖的確太倉促做了決定,站在不公平的平臺上,這點就已大大吃虧。
原本還有新加坡可起制衡作用(其實新加坡當時也利用東馬兩州作為與馬來亞平起平坐的政治籌碼),可是新加坡兩年後又脫離了馬來西亞,本來就很“馴服”的州領袖,從此變得更加“唯命是從”,甚至對聯邦的要求有求必應。
石油稅便是最好的例子,跟著便是將納閩免費“奉送”給聯邦。
52年來,貧窮情況不僅沒有改善,沙巴仍然保持為全國最窮,生活成本卻是最高。
這些,就是沙巴成為馬來西亞一份子的沉痛代價嗎?當年的“開國”元老,對得起州民嗎?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