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7 December 2010

如何诠释宪法第159〔3〕的2/3?


前天的媒体报导:“首相署在国会动议........”,让我大惑不解,首相署岂可在国会里提出动议?

原因很简单,国会是个立法机构,首相署是个行政机构,一个行政机构竟然跑到立法机构去提出动议,听起来那太不可思议了。

可以在国会里提出动议的,应该是里边的成员,即国会议员他们。

当然有些国会议员也是部长,包括正副首相本身,他们是从国会议员里选出来成立内阁。

然而,当要在国会里动议,他们应该是以个人身份,不是以他所属的部门动议。

比如慕以丁要提出动议的话,你不可能说是教育部提出动议,但你可以说是教长慕以丁动议,因为他是教长,那样说也没错。

注意到昨天媒体的报导是“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提出动议........”。

那样子说是没错的,因为的确是纳兹里提出的动议。

但,前天的新闻却说是“首相署动议”,那就不正确,因为纳兹里并不代表首相署,他只是首相署里的其中一名部长,首相署里还有其他部长。

好,这个问题已经厘清了。

另外一个问题是:若要修宪,法定人数是国会议员总人数的2/3,还是出席当天国会的议员人数的2/3?

根据联邦宪法第159〔3〕条款,它是这么写:......by the votes of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the total number of members of that House。

译成中文,它的意思是:不少过三分二国会议员总人数的票。

国会下议院有222席,三分二即等于148。

即是说,若要修宪,必须要得到至少148票以上的支持才得以通过。

这是我对有关条款的看法。

因此,即便有四位民联的议员资格被冻结,国阵的票并不会因此而增加,它仍然无法取得2/3多数票来通过修宪。

222席中,目前是国阵137、民联76、社会主义党1、沙巴进步党2、独立人士6。

假设社会主义党、进步党和独立人士共9人全都支持国阵的话,那国阵最多也只得146票,离2/3的148票还差两票!

当然,如果国阵重施霹雳故技,成功诱引至少两位民联议员跳槽或成为独立人士,那局面就完全不同了!

那时便变成148票,国阵得到修宪所需的最少2/3票!

但无论如何,民联议员被冻结与否,都不会影响修宪所需的法定人数148人!

因此,纳兹里的说法是对的,即“三分之二是222席的三分二,不是出席议会人数的三分二”。

之前,民联指责国阵动议冻结安华等四人议员资格半年,是为了要修宪,包括重划选区。

既然不是,那纳兹里动议又为何呢?

博客西西留的看法与民联一样,即三分二是指当天有在国会里投票人数的三分二。

西西留说:

“.....『投票支持』(by the votes of...)是指进入国会,走入下议院,在投票表格上签下名字,这才算是投票。你可以在下议院门外大喊大叫,可是如果忘了进入议会厅投票也即是没『投票支持』,那也即等于零。”

請看http://ccliew.blogspot.com/2010/12/blog-post_5221.html。

拙见是,如果相关第159〔3〕条款里加上“present in the sitting”这几个关键字,即“......by the votes of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the total number of members of that House present in the sitting”,那才能解释为出席人数。

当然你可以说“present in the sitting”是silent的,是implied的。

如果是这样来诠释第159〔3〕条款的话,那国阵就“如愿以偿”了!

但,以这样的手段来修宪,太不光明了吧!

4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如果BN有148就是了(全图到)。问题是根本没有啊,就根本无须争执嘛!

· 康華 · said...

以霹雳为例,相信他们会不择手段。

Super Saiyan 3 said...

修宪与否也只是个揣测。

你看被冻结的议员连薪金都没有,可说暂时吊销资格,可以把议员总数减到218。146/218,阴谋论就成立了。

· 康華 · said...

如果以那样的手段来嬴取2/3,那就一点都不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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