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人注意到,彭亨王宫协调官阿末凯里扎(Ahmad Khirrizal Ab Rahmanl)证实苏丹阿都拉确曾发出一份附加谕令的信函,志期是一月6日,也就是上周六;同日,国家元首发布文告,清楚阐明若要建议赦免囚犯或减刑,务必要由囚犯本人向特赦局申请,而国家元首将根据特赦局的建议行使权力?这是巧合吗?
如今上诉庭接纳了彭亨王宫的证实信函作为新证据,将案件发还高庭审理,这与国家元首谕示赦免囚犯或减刑必须由囚犯本人向特赦局申请,两者存不存在矛盾或冲突呢?
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提交的是彭亨王宫协调官凯里扎签名的信函,附加谕令副本则没有王宫logo也没有签名,不知这可具有法律效力?沙菲宜说有签名的谕令已在网上流传,唔,是要法官自己上网去找吗?我上网去找,但怎么也找不到。无论如何,上诉庭接受了谕令副本。
这之前,高庭以附加谕令纯属道听途说(hearsay),驳回了纳吉寻求司法检讨准令的申请,因为当时只凭阿末扎希和彭亨大臣旺罗斯迪宣称看到或听到有附加谕令这回事,但口说无凭,所以这次,沙菲宜呈上周末才取得的彭亨王宫的证实信作为新证据。
必须记录一下,上诉庭三司阿兹莎(Azizah Nawawi)、阿兹哈里(Azhahari Kamal Ramli)和费鲁兹(Mohd Firuz Jaffril)是以2比1多数裁决,批准纳吉司法审核申请上诉的。
费鲁兹在裁决时提到,答辩方没有提交质疑附加谕令存在与否的反驳宣誓书,既然没有人提出异议,法庭不能简单忽视谕令的存在,因此批准申请人提交新证据。
反对纳吉申请的主审法官阿兹莎则同意高庭的裁定,即答辩人尤其是特赦局,没有法律义务确认存在或出示任何与行使特赦权有关的命令,而申请人(纳吉)的上诉毫无根据,理应被驳回。
媒体专注在报道上诉庭的裁决和沙菲宜的谈话,似乎忽略了政府代表律师三苏博哈山(Shamsul Bolhassan)重要的陈词。
三苏提到,在去年一月29日的特赦局会议,从未讨论或提及该附加谕令,该会议仅批准将纳吉刑期从12年减至6年,罚款从2.5亿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并由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在特赦令上签署及盖章。
也就是说,特赦局会议从未讨论居家服刑的申请,附加谕令是后来在特赦局不知情下才出现的。
而现任国家元首谕令,所有特赦申请须遵循正当程序提交特赦局,而非通过其他非正式方式提出。如果居家服刑如三苏说的从未在特赦局会议提出及讨论,这或就解释了为何有关附加谕令没有签名也没有logo或盖章,那它是否“如法”呢?
沙菲宜在上诉获批后召开记者会,指附加谕令遭人为隐瞒,此举涉嫌犯罪,呼吁当局严厉追究责任,并指政府滥权,欠缺诚信和透明度。
他甚至提到现为联邦法院法官的时任总检察长特里鲁丁,说对方若确实涉嫌隐瞒附加谕令,就应该辞去现在的联邦法院法官职务,但他不清楚是否有其他人隐瞒了附加谕令,没有将这份谕令交给他。
总检察长也是特赦局成员。当时邻国《CNA》曾提到,的确有一份附加谕令,但特赦局会议从未讨论让纳吉居家服刑一事,总检察长特里鲁丁因此向安华表示反对执行该谕令(请看《特赦局未讨论附加谕令》20240408)。
所以,就犹如哑巴吃黄连,若说政府为何“隐瞒”附加谕令,不愿证实它存在与否,便是因为它未带进特赦局去讨论,而是事后才出现的。
其实,上诉庭只批准将案件发还高庭审理,虽有可能,但不意味着高庭必定批准纳吉居家服刑。而那边厢,巫统已迫不及待呼吁国家元首依布拉欣给予纳吉全面特赦。再接着,也要一并撤销纳吉的其余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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