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刻叫我想起丹州议员阿兹兹,他的州席已被悬空,补选日定在8月17日,其国席却不用悬空,肯定是哪里出了矛盾。
虽被开除党籍,却得以保留议席,那这6人目前是独立议员的身份吗?
慕尤丁表示抗议,指议长的决定明显违反联邦宪法第49A(3)条款,并指议长的理由颠倒是非,毫无理据。但他没有说明议长是以什么理由拒绝悬空议席。
根据星报报道,佐哈里的函件阐明,土团党章程第10.5条规剥夺了议员们的权利,因联邦宪法、国会常规及国会(特权及权利)法赋予议员享有特权、言论自由、辩论及投票权。
我认为议长应该只需表示6名议员有否抵触反跳槽法,而非去评论人家的党章。
佐哈里说他是根据宪法第49A(1)条文,因此无需悬空议席。
那49A(1)条文和慕尤丁说的49A(3)条文有什么不同呢?
第49A(3)条文阐明议长一旦收到任何议席悬空的书面通知,就必须在21天内通知选委会。
但第49A(1)条文阐明,议员在退党、不再是党员或加入另一个政党的情况下才可悬空议席,而在第49A(2c)则阐明,被开除党籍者不被视为跳槽。
显然,佐哈里认为6人没有退党也没有加入另一个政党,而是被开除党籍,因此无需悬空议席。
但土团党的开除信很巧妙的表示,该6人已“不再是党员”(ceases to be a member),这又符合了第49A(1)的其中一个条件(请看《土团党一盘散沙》20240702)。
总之,就看你根据宪法的哪一条文,各有根据,各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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