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4 July 2024

Is It Mere Hearsay?

律师公会3个月前提出司法检讨申请,挑战特赦局为纳吉减刑的决定无效(请看《律师公会挑战特赦局》20240320)。

也是公会前主席的代表律师再诺(Zainur Zakaria)表示,申请获得司法检讨准令,不等同于挑战国家元首的权力,而是针对特赦局给予国家元首的建议,因为根据宪法,国家元首必须遵循特赦局的建议。

再诺指出,政府曾在1994年修改联邦宪法第40(1a)条款,国家元首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时,需按照特赦局的劝告行事。

与此同时,作为纳吉的代表律师,沙菲宜申请介入代表纳吉陈词反对律师公会的准令申请。

高庭法官阿末卡玛(Ahmad Kamal)以大众利益为由,批准了沙菲宜在此阶段申请介入,择定在9月18日继续聆审此案,届时将聆听总检察长和纳吉的代表律师陈词,讲解他们是否反对公会获得司法检讨的准令。

也就是说,纳吉成了这起司法审核的第二答辩人(putative defendant)。总检察长是第一答辩人。

再诺表示,律师公会没有义务通知纳吉,因为在准令阶段他“无权出席”,只有在法庭发出准令后,他才是其中一方,因此他认为法庭应该拒绝纳吉在此刻介入的要求。

大家记得在纳吉申请居家服刑案,贸长扎夫鲁提呈宣誓书申请,以纠正阿末扎希宣誓书中的“事实错误”,却被高庭驳回吗(请看《扎夫鲁不能介入20240503)?

其实,纳吉在此案与扎夫鲁的情况相似,如居家服刑案法官阿玛吉星(Amarjeet Singh)说的,扎夫鲁在司法检讨阶段不可申请介入,直到纳吉的司法检讨申请获得批准,他才可以尝试再次申请。

但在此律师公会的挑战特赦局案,法官却破例批准了沙菲宜的申请。How come?

另一厢,所谓纳吉的附加谕令纯属道听途说(mere hearsay),无中生有?

这是法官阿玛吉星今天驳回纳吉要求居家服刑的司法检讨申请时说的。

法官裁决,所有证据显示,所谓的附加谕令只是听说,不能证明有这份国家元首签署的文件,因此驳回纳吉寻求司法检讨准令的申请。

纳吉在4月提出司法审核申请,寻求政府证实国家元首允准他居家服刑,并将内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署、特赦局、法律部长、首相署法令总监及大马政府列为第一至第七答辩人;如果存在附加谕令,就立即让他在家完成剩余刑期。

沙菲宜甚至找来阿末扎希当关键证人,后者在宣誓书说他从扎夫鲁的手机看到附加谕令的副本,搞到扎夫鲁赶紧也提呈宣誓书,但如上述,法官当时以他不能介入驳回了扎夫鲁的宣誓书(请看《原来重要证人是他》20240418)。

可能察觉到情况不乐观,沙菲宜又找来了彭州大臣旺罗斯迪提呈宣誓书,证实扎夫鲁也告诉他有附加谕令这回事,说当时种植部长佐哈里、工程副部长马斯兰和法律部长阿莎丽娜也在场(请看《彭州大臣也呈宣誓书20240530)。

那么到底有没有附加谕令这回事呢?如果有,为何法官说是“道听途说”?如果没有,何以阿末扎希和旺罗斯迪说有?难道他们胆敢向法官说谎?还是,他们看到的文件是伪造的?谁敢冒犯国家元首伪造附加谕令?这不犯了滔天大罪吗?

既有“人证物证”,法官仍说是道听途说,为本来就扑朔迷离的此案增添了离奇。

沙菲宜已表示提出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总检察署在上述两案都是答辩方,在此案总检察署要辩驳的是没有附加谕令的存在,而在法律公会挑战特赦局案,总检察署是答辩人之一,要辩驳的是“国家元首有酌情权,未必须要遵循特赦局的建议”。

总检察署在两案扮演的角色与论点,会不会相互冲突呢?

https://guangming.com.my/【打開天窗】土團黨一盤散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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