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9 December 2019

拉菲兹被上诉,汤姆斯不知情?

涉及安华的性侵疑云没有在公正党大会上激起涟漪,看样子,大家对这类事件已经麻木,多见不怪了。

“受害者”尤索夫在上周六(7日)透露,他在揭发实情后,遭到某些单位恐吓,为了保障他个人安全,因此向警方报案,并将于今天到警察总部录供。

上周提到尤索夫的叔公莫希丁指其叔侄是被政治人物利用,当时就有点疑惑,为何是其叔公而不是其父母出来讲话,果然,其父亲莫哈末阿里跟着就驳斥莫希丁的谈话,说他无权代他发言,实际上,在“性侵事件”发生当天或一两天后,他儿子就亲口告诉他了。

那他们当时做了什么举动,总不成听了不当一回事,什么也没做吧!要等到一年后公正党大会前夕才来爆大料,那是居于什么动机呢?

公正党主席与署理主席各别被卷入同性爱疑云,看似tic for tac的你做初一我做十五。

阿兹敏派系的祖莱达爆料说,安华告诉她,他在4个月前会见敦马时,后者曾要他就男男性片开除阿兹敏。

如果祖莱达说的属实,安华告诉她的话就值得怀疑,阿兹敏是敦马的blue eyed boy,敦马曾说男男性片是政治阴谋,他会要安华开除阿兹敏吗?那他何不借机改组内阁,把阿兹敏换掉?

今天要谈另一宗扑朔迷离的事件,便是针对拉菲兹在养牛案获无罪释放,总检察署进行上诉一事。

总检察长汤姆斯说他并没有指示其官员进行上诉,他自己也毫不知情。

这就奇了,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只有总检察长有权决定批准提呈上诉,是谁如此胆大包天,竟敢越俎代庖,在总检察长不知情下提呈上诉?

其实,要查出该“代庖”者应该不难,只要查看上诉书的签名者是谁,若是冒签,那是谁提交上诉书给上诉庭主簿官?他应该来自总检察署,只要一直往上追踪,自然可以查到幕后主使人是谁。

拉菲兹是因在2012年和前大众银行职员佐哈里涉嫌泄露养牛案NFC公司的户口资料,被裁决抵触1989年银行金融公司法令(BAFIA),在去年二月被判坐牢30个月(请看《不满政府不是罪》20180425。

当时就很不解,BAFIA已在2013年被废除,改由金融服务法令(FSA)和回教金融服务法令(IFSA)所取代,为何两人仍可以在一个已被废除的法令下被告并被判有罪?

拉菲兹因此上诉,终于在上个月15日和佐哈里双双无罪释放。

却没想到,总检察署里有人在总检察长不知情下提出上诉,提及日期(date of mention)也已定在明年3月9日。

汤姆斯可能把蔡添强遭否决提名竞选一案混淆了,因他声称他是在和选委会主席阿兹哈讨论后决定不上诉的。

阿兹哈强烈否认他曾与汤姆斯或任何总检察署官员讨论过拉菲兹的案件,他只和汤姆斯谈论蔡添强案,即是否要针对高庭的决定提出上诉,因该案关系到选委会。

汤姆斯已因摆乌龙而向选委会主席道歉,他应该是把两宗案件混淆了,因拉菲兹和蔡添强两人都是公正党副主席,但拉菲兹案根本就与选委会无关啊!

针对此事,前总检察长阿班迪罕见的开口,说总检察署在刑事案件提呈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是自动的标准作业程序(SOP),是从前总检察长阿布达立时代(1980-1993)以来的惯例。

他说,在先提出上诉通知后,总检察署通常就会研究法官的判决依据,才决定是否要上诉。

根据阿班迪的说法,觉得这样的程序有点倒置,先提出上诉通知后再来决定要不要上诉,岂非多此一举?

阿班迪没有说明,虽说是SOP(假设是),难道就不需要先知会或先取得总检察长的批准就通知上诉吗?

蓝卡巴星怀疑总检察署内部有害群之马,故意要抹黑总检察长,应该揪出有关人士并将他开除。

除了总检察长,多名执政党领袖也曾指出政府体系内有“暗势力”(Deep State)的存在,这股暗势力处处与希盟政府作对;日前有四名部门秘书长被调职,据说即与此有关。

当被问及此事,敦马表示他会了解部门秘书长被调职或撤换一事,并表示有信心问题会获得解决。

被调职的秘书长包括农业部秘书长沙列胡丁。根据报道,他在农长沙拉胡丁不知情下为一项稻米供应及白米补贴合约进行招标,而沙拉胡丁却致函首相要求将该14亿令吉合约直接颁给国家农民组织(NAFAS)。

秘书长未知会部长行事固然不对,但农长将合约直接颁给NAFAS又何尝做对?那不也是朋党作风吗?如魏家祥说的,该被问责的是部长而不是秘书长啊!

或许部长的本意是要协助该农民组织,但魏家祥指NAFAS在丹绒比艾补选期间以该组织名义预订酒店房间,其成员还穿着橙色衣服助选,那正是诚信党的党徽颜色。

而沙拉胡丁部长是诚信党的署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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