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署法律部长刘伟强前天(3日)在下议院提呈宪法修正法案一读,建议修改宪法第43(2)条款为:
a)国家元首委任能获得多数议员支持的国会议员为首相,
b)受委者不曾在这之前担任两届的首相职务。
换句话说,即使你获得多数国会议员支持为首相,如果你已经担任过两届首相,你就不能再当首相,国会必须另觅人选。
刘伟强表示,这项法案将在明年3月的国会会议提呈二读和三读,必须获得三分二即148位国会议员的支持才能通过。
两届任期制将从通过后之大选开始生效,之前担任过首相者将不受影响,如阿都拉、纳吉和敦马本身。
此外,两届任期也将应用于州大臣和首长职。
所谓的任期,应该是以上次大选至下次大选为一届。
看到《中国报》这么写:敦马是我国唯一曾任两届首相,过后再度拜相的人民代议士。
这么说其实并不正确。敦马是在1981年从胡申翁,即希山慕丁的父亲接过首相职,那已经算是一届。
接着,敦马还领导国阵连续赢取五届大选,即第6至第10届的大选,分别在1982、1986、1990、1995和1999年举行。
敦马当了长达22年的首相,在2003年退位,由阿都拉接棒,阿都拉在2004及2008年解散国会举行第11和第12届大选,但在2009年退位给纳吉,在纳吉的任期则举行了2013第13届和去年第14届大选。
如此算来,敦马第一次当首相时一共当了6届(第5-10届),不是如《中国报》说的只当了两届首相。
敦马15年后再当希盟首相,所以他前后总共是7届首相,不单止在我国,可能也是个世界纪录呢!
可是,限制首相任期为两届,会不会衍生出一些问题来呢?
首先我就想到,虽说我国每五年必须选举一次,大都四至五年未到就举行大选,但也不排除提早大选的可能性。
我想到沙巴在1985年的情况,团结党在那年成为州执政党,却因为政局不稳而在次年再次举行州选。
如果首相任期只有两届,而类似本州团结党的情况在联邦发生,只有短短一年的一届任期,当首相者会接受吗?
不像美国的总统选举是固定每4年一次,总统最多只能当8年,我国国会根据英国西敏寺制的最长五年,可提早解散及举行大选。
或如阿都拉和纳吉中途接棒,他们并没有做满一届,及这次如果敦马实践承诺,两年后退位,那接棒者也只剩下2至3年的任期,那也算一届。
这让我想到,当年国阵从团结党接过州政权,敦马兑现承诺,落实首长轮任制,先由沙加兰出任首位轮任制首长,但他中途改当州元首去了,改由沙里接任,以完成巫裔首长的两年任期。
当两年任期届满,沙里以他未做满两年首长而不愿交棒,直至敦马出面交涉,他才卸下职务,也是从那时起,他与敦马有了芥蒂(请看《沙里为何不进土团党?》20191014)。
既有前例,落实首相两届任期,将来会不会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形?法案似乎没有考虑到这点。
或者,当已经任满两届的首相必须退位,但他还是党主席,那下届首相应该由谁来当呢?若由党副主席来接棒,党主席身份的他岂非很尴尬?
还是,首相职位应该由各盟党主席轮流来当,就像本州当年的首长轮任制那样?但那也不能解决半途未满一届就接手的情况。而且还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若轮到了非巫裔的党主席上任又会如何?国内的极端主义份子们能够接受吗?
http://www.guangming.com.my/node/517172/【打開天窗】本地飛行車未送到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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