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竞争委员会(MyCC)指Grab电召车服务因违反垄断法令,建议向它罚款8,677万令吉。
读到这则新闻时的反应是,觉得它很无厘头。
报道说,Grab有30天的时间提出抗议,但在这段期间,它将面对每天15,000令吉的罚款。
既然给人家时间提出抗议,又在这段期间强加额外罚款,好像有点过分吧!
Grab如何垄断服务?MyCC说,自去年起接获多宗投诉,指Grab在收购Uber在本区域的业务后,即开始出现垄断行为,因此对它展开调查。
然后,其电召车服务如今也扩展到与物流有关的业务。
由于电召车大受欢迎,已严重打击到国内的德士业者,指这是不公平的竞争。
跟着,报道又说,国内有至少31家各种规模的电召车公司。
既然有31家竞争对手,可以说它垄断了整个市场吗?若是因为其竞争对手没有竞争能力,那又能怪它吗?
Grab成为佼佼者,可能是它的服务更能深植人心,但,如果因为这样就说它垄断市场而要罚款,觉得对它来说就很无辜咯。
更何况,在交通服务方面,消费者也不一定要用到Grab,除了传统的德士服务,还有巴士,吉隆坡还有轻快铁等可选啊!
时代的巨轮不断往前推进,很多传统行业都被新的做法而被取代了,业者如果抱残守缺,无法与时并进,最后就只好被时代的潮流所淘汰,不是有句成语:物竞天择吗?这本来就是个自然法则啊。
根据MyCC对“垄断”的定义,我可以想到,国内的金融服务、油站、收费大道、水电供,还有价钱受到政府控制的产品如白糖等,这些不都是些垄断行业吗?MyCC怎不对它们采取行动?
不知MyCC对Grab的8,677万令吉罚款是如何算出来的。
数年前,当马航和亚航“互换股份”,MyCC指它们此举乃违反了市场利益,各方也只被罚1,000万令吉吧了。
MyCC还提到,Grab因为滥用其主导地位,阻止司机为其竞争对手宣传和提供广告服务。
觉得这点很可笑。试问,有哪个商家会为对手进行宣传和打广告?在商场从来只有为自己,哪有为他人宣传和打广告?除非自己被冲昏了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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