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7 October 2019

同行如敌国,谁会替竞争对手打广告?

做点补充,大马竞争委员会(MyCC)对Grab开罚8,677万令吉,Grab表示惊讶,并称公司完全遵守2010年竞争法令。

Grab辩称,它在帮助发展电召车行业中的作用,已在整体上使我国消费者及同业者受益;电召车行业也正在国内蓬勃发展,目前已有超过20多个业者。

MyCC CEO伊斯干达(Iskandar Ismail)指出,自Grab收购Uber在本区域的业务后,就接获多宗针对Grab垄断行为的投诉,因此对Grab展开调查。

根据报道,MyCC的调查结果是,Grab滥用其在本市场的主导地位,阻止司机为竞争对手宣传和提供广告服务。

MyCC的理由是,汽车属于司机,不是公司的,因此不应限制司机在其车上贴什么广告,因为这种限制会扭曲市场,为现有和未来的竞争者带来障碍。

觉得MyCC的理由有点误导性,首先Grab只禁止Grab司机张贴其他电召车公司的广告,不是任何广告;不允准其他电召车的广告很明显,同行如敌国,试问有哪个行业会替竞争者登广告的?Grab自然不会,就算Grab不介意的话,其司机也不可能同意,那不是砸自己的饭碗吗?

可以说,MyCC的理由可真是莫名其妙,相信若实施在任何其他行业业者也不会服气吧!

根据MyCC的逻辑,在有电召车之前,德士业不也是一个垄断行业,消费者对德士的投诉,相信也不少,MyCC可有调查过?

总不能因为某个业者更受欢迎,就要惩罚它,那谁还敢进行创新或扩大市场?

MyCC应该看的是,业者有没有利用其垄断市场而剥削消费者的权益,那才对业者公平啊!

否则,如果对一个业者采取行动,却造成另一业者崛起并继续垄断市场,那又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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