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里扎应该不陌生,他在是美国红岩(Red Granite)电影公司老板之一,另一人是Joey McFarland。
根据报道,里扎被控通过该公司,从刘特佐的公司Good Star和Aabar BVI接收5笔款项洗黑钱。
Aabar BVI,便是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假Aabar,1MDB当时将35亿美元资金汇去了这家假公司,IPIC/Aabar说从未收到这笔钱。事实是,成立这家所谓假公司的却是IPIC/Aabar本身的主席和CEO。
去年三月,红岩与美国司法部(DoJ)达致和解,同意支付6,000万美元(约2.35亿令吉),以免遭美国政府充公三部电影的未来收益。
这三部电影分别是《华尔街之狼》、《Dumb and Dumber To》和《Daddy's Home》。
里扎的洗钱案将在今年八月9日过堂。
我国总检察长汤姆斯在两个月前透露,至今已成功追回3.22亿美元(约13亿令吉)的1MDB资产,其中包括美国政府归还的5,704万美元(2.74亿令吉),便是红岩支付给美国政府的款项,但扣除了300万美元的“调查、扣押和诉讼等费用”,也包括“调查、扣押和维护《平静号》(Equanimity)豪艇的费用”。
美国DoJ只向红岩追回6,000万美元,我国向里扎追讨的却是2.48亿美元,差额多达1.88亿美元,为什么DoJ会接受那笔小数额?让人觉得那比较像罚款。
红岩同意支付6,000万美元,但不承认犯罪。
根据《华尔街报》当时的报道,里扎拍电影《华尔街之狼》所获1.55亿美元的资金,是来自1MDB/Aabar BVI(请看《欺诈/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20181031)。
相关各造当然作出否认,而当时仍是Aabar CEO的巴达维则出面承认是他为该部电影融资。你相信吗(请看《请看《财政部担保IPIC替1MDB还债?》20150827)?
情形就好像当汇入纳吉私人户口的26亿令吉事件曝光时,资金来源的说法一直在变。一时说是来自沙地国王,一时又说成是沙地王子;一时说是政治献金,一时说是投资,最后又说成是贷款做“紧急基金”(Dana Contingency)供那年的505大选用,所以大选过后就退回去了(请看《Goodstar、假Aabar和陈金隆三部曲》20180914)。
这又与纳吉律师沙菲宜收了950万令吉的说词一样,一时是替国阵和巫统打官司的酬劳,后又改口说是贷款。怎么有那么多的相似度啊!
但的确,和1MDB联营的沙地石油,其中一名合股人是一名沙地王子,他名叫Prince Turki。《砂拉越报告》曾报道,这位王子因为承认是26亿令吉的金主而获得了7,700万美元的报酬,何乐不为(请看《水落石未出》20160212)?
里扎面对的五项控状如下:
1)于2011年4月至5月之间,通过Good Star转账至红岩,收受117.3万美元,挪用自1MDB资金的不法活动受益;
2)于2012年9月和10月之间,通过Good Star转账至红岩,收受900万美元;
3)于2012年6月至10月之间,通过Aabar转账至红岩在新加坡BSI银行户头,收受1.33亿美元;
4)于同样期间,通过Aabar转账至红岩在新加坡BSI银行户头,收受6,000万美元;
5)于2012年11月,在相同地点犯下同一罪行,收受4,500万美元。
五项控状所涉金额总数2.48亿美元。
纳吉女儿诺雅娜(Nooryana Najwa Najib),也就是里扎同母异父的妹妹却为其哥哥喊冤,说政府不可拿在境外发生的事情来提控里扎,而且其电影公司红岩也支付了6,000万美元给美国DoJ。
对此,负责提控里扎的副检察司阿末阿克南(Ahmad Akram Gharib)指出,根据现有反洗钱法令,即《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82(1)条文阐明,即使洗白被窃公共资产发生在国外,政府仍可把罪行视同在国内发生,而加以追究。
至于红岩和DoJ之间的调解,阿末解释说那是一项民事和解(civil settlement),并不能免除里扎所涉嫌的罪行。
说的也是,否则,一旦把黑钱带到国外去洗白,政府岂非束手无策?
该条文只适用于国家资产(property that belongs to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但若是个人通过不法活动取得并带到海外去的黑钱呢?相信也有相关条文涵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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