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对我国从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CPPB)充公10亿令吉不知情的财长林冠英,今天补充说,政府是遵循反贪会的指示而行动,正确数额是11.47亿令吉。
政府受反贪会“指示”?这样说不大对,好像反贪会权力大过政府似的,应该说“建议”比较恰当!难道是媒体措辞不当?
但为何是反贪会给予“建议”,因之前是说由总检察署代表政府跟CPPB进行谈判,因此,任何“建议”,是否也应该来自总检察署呢?
或者反贪会也在调查当中是否涉及贪污成份吧!
财长说充公事件不会影响和中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因为CPPB是公司不是国家,就好像要求高盛集团退还1MDB的资金那样,我国是针对私人公司而不是美国。
事实上,CPPB是中国国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CNPC)的一家子公司,说我国对的只是一家私人公司,并不完全正确。
财长透露,SSER正在与CPPB及进行融资的中国进出口银行(EXIM)谈判,而政府与总检察署则与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代表讨论条款、赔偿、项目取消条件及贷款等等。
既然谈判仍在进行着,此时就充公CPPB的资金是否恰当呢?
资料显示,两个工程成本分别是40.6亿(TSGP)和53.5亿(MPP),SSER向中国EXIM银行贷款85%,其余15%则透过发售回教债券,由政府担保。
那所充公的11亿令吉是否应该偿还给融资银行呢?
为何贷款没有依据工程进度来发放?相信就像1MDB和SRC案的贷款一样,有我国政府做担保,所以无需根据工程进度,若有什么问题,只要向我国政府要钱就可以了。
这点,还需看合约怎么写才能确定,不然就直接问纳吉好了,他应该是代表政府担保贷款的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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