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19 October 2015

18.3億兒戲三年玩完

已經超過一個星期了,至今未看到國行針對1MDB的CEO阿魯和總檢察長阿班迪的答覆作出回應,顯得虎頭蛇尾。

國行要1MDB遣返18.3億美元,阿魯則答說這筆錢早已耗盡,剩餘的9.4億基金單位也將被用來交與IPIC做為減債部份。

既然1MDB都講明錢交不出來了,國行下一步該如何做?

總檢察長指既然是國行未要求1MDB“提供詳細資料”,不是1MDB“提供錯誤資料”,因此不能說1MDB違法。

而之前,潔蒂說要1MDB撤回之前批准的18.3億美元投資,是“爲了保護國家晉入體系的完整性”。

既然總檢察署反指國行沒有做好本分的工作,潔蒂應該及時做出回應,為國行當時為何沒有發現1MDB“提供錯誤資料”辯解。

潔蒂此時的緘默,會讓人覺得國行承認當時的“失誤”。

我覺得她應該提出如我上回提到的,若有任何“偏離原有的用途”,責任是在由公司主動呈報給國行尋求批准,否則,公司若不主動提報,國行又怎麼知道用途有改?

總檢察署最後要不要提告公司,國行當然無法左右其決定,但至少國行已經做了它應該做的動作,問心無愧,不會讓人認為國行失職。

由於潔蒂不聲不響,週末的時候,又傳出她辭職的消息。相信那只是謠言,上一回的時候,她已經透露她將做到明年退休為止。

倒是跑出一個叫Jaringan Melayu Malaysia (JMM)的馬來NGO,莫名其妙的向警方報案,指潔蒂“惡意污蔑”總檢察長。這個NGO不會無端端跑出來惹事的,它背後的指使者是誰?大家也就心知肚明了。

相信國行掌握了有力證據,才會要求總檢察署向1MDB採取行動,總檢察署拒絕,國行無奈唯有親自向1MDB出手。

這些證據,應該包括《砂拉越報告》上周刊登當時的公司董事會議錄。

根據2009年9月18日的會議錄,董事部已對對方(沙地石油)不是以現金或至少50%現金注資聯營計劃(JV),而是以“資產”代替表示不悅,並要1MDB進行數個檢查程序,包括評估沙地石油所持有的資產。

(後來被發現,沙地石油并未擁有所“注資”的資產。)

在2009年9月26日的會議錄,董事部僅允許1MDB針對與沙地石油的聯營計劃進行談判(proceeds with the negotiations of the joint venture..... ),卻在兩天後,在董事部不知情下,公司已經與沙地石油簽署了聯營合約。

董事部還被誤導,以為這是一項與沙地政府的聯營計劃。

由於合約已簽,董事部唯有批准10億美元資金注入JV,當時的CEO沙魯卻將其中7億美元匯入與JV不相干的Good Star銀行戶口,導致當時主席Mohd Bakke Salleh(現任森那美主席)和一名董事Azlan Mohd Zainol辭職。

(請參閱拙稿《七億美元的奇幻漂流》13/7和《1MDB要如何贖回23.2億美元/單位?》21/7)

在3/10的會議錄,董事部要求沙地石油“歸還”上述7億美元(to seek the return of the US$700 million from PSI)。

董事部也記錄在案:

a)10億美元應該完整匯入JV戶口,並沒有被通知其中7億美元會轉入其他戶口。

b)董事部未被告知,JV的銀行戶口經從BSI換去JP摩根。

c)由沙地石油注入JV的資產價值、擁有權和風險(inherent/potential risks)不明。

d)JV計劃進行的太過倉促......。

可見董事部對管理層不按程序處理與沙地石油聯營的JV計劃以及10億元資金的去向有很大的不滿。

相信國行也有將公司的董事會議錄交給總檢察署過目,在查閱了這些文件,文件內容在在顯示管理層很多決定並沒有通過董事部同意,也沒按董事部的指示做事,董事部也在會議錄里表示了不滿。

但總檢察署仍認為1MDB沒有違法,難道公司管理層的權力還大過董事部?

當然,如果管理層只聽取主席指示做事,那主席就要負最大的責任。

而且,更不可解的是,既然10億美元不被正當處理,次年(2010年),公司又分兩次投資總值8.3億美元在JV的Murabaha回債上。

三年後(2012年),1MDB和沙地石油的JV關係結束。

整個事件,看起來多麼兒戲,卻涉及了高達18.3億美元(馬幣76億)的資金,豈能這樣來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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