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14 August 2014

島和油田都可以割讓,三海里外又算什麽?

國油上半年業績剛剛出爐,正好可以對照一下上周國油高層所提的一些數據。

報導說,國油上半年營業額上升12%至1694億,淨利漲12%至398億。

398/1694=23.5%,與之前說的20%相當接近,還多了3.5%,可以接受。

國油若另外付38%所得稅額151億(398x0.38)等於9%,再加付給聯邦的5%石油稅共14%,還比上周算到的12.6%多了1.4%。

國油付給聯邦140億股息占營業額的8%,加以上的14%得22%。

即是說,在今年上半年的業績,每100元的收益,聯邦共得22%,是各產油州5%石油稅的4.4倍!

由此可見,聯邦是不是更有理由將它所得的另5%石油稅讓給產油州,讓產油州獲得10%?

讓產油州獲20%亦不過份,聯邦則只賺取5%,國內共有4個產油州,數額上等於各產油州所得的20%(5x4),公平之極。

但,如我之前提到,聯邦是不會同意這樣的安排的。反之,從聯邦在2012年悄悄修改《大馬海域法令》(Malaysia Territorial Sea Act)來看,聯邦不止沒有提高各州石油稅額的意願,還想把產油州應得的區區5%併吞,占為己有。

吉蘭丹和登加樓就是最好的例子。

其實,登加樓已經改由國陣執政,但其石油稅仍由聯邦繼續“保管”,相信是怕登加樓在大選時一旦落敗而做出的防患未然。

假設有日沙砂選民思變而改投反對黨,聯邦會不會以同樣手段來對付東馬兩州呢?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聯邦為何會通過修正《大馬海域法令》,便是因為存有上述隱憂而先下手為強。

話雖如此,今天讀到本地媒體報導,州回青團團長拉希魯(Lahirul Latigu)指首長慕沙曾在州議會以書面回答行動黨艾德溫(Dr. Edwin Bosi)提問,表明本州拒絕實施《大馬海域法令》,因“那將導致州政府喪失海域管理權”。

艾德溫卻否認有這樣的事。他說他只是提問,隨著《1969年緊急法令》(Emergency Ordinance No.7)撤除,《1966年淺海海域法令》(Continental Shelf Act)和《1966年石油開採法令》(Petroleum Mining Act)將面對何種情況。

而首長的答覆是,這兩條法令將停止在沙巴實行。

艾德溫說,兩人的問答都沒有提及《大馬海域法令》。

拉希魯在發表文告時提到,首長在其面子書里說,首相已經證實上述三條法令都不能在沙巴實行。

拉希魯接著說,《大馬海域法令》也不可在沙巴實行。

就是關於離岸三海里外不屬於州範圍歸聯邦範圍的部份,也就等於這些離岸油田屬聯邦所有。真正要實行起來的話,沙砂兩州就會像吉蘭丹登加樓那樣,不要說石油稅,連一分錢都收不到,全數歸聯邦所有。

拉希魯說,聯邦法令不能自行在沙砂生效,因為沙砂擁有本身的土地法令,有權力決定本身的海域權限。

說到這,聯邦能不能狡辯,說海域不等於土地,所以州土地法令不能用在海域?

記得那年,阿都拉在卸任前,將兩塊位於本州海域的大油田送給了汶萊,以為可以換得林夢嗎?本地媒體完全沒有報導此事,州領袖也一句話都沒有向州民交待呢!

但拉希魯持不同看法。他說,既然《大馬海域法令》因“違反聯邦憲法”不能在本州生效,《石油法令》等法令也已失效,那國油就不再有權力在沙巴海域作業。

沙大講師再納阿查曼(Zainal Ajamain)早前有提到,聯邦政府修訂《大馬海域法令》是爲了符合聯合國海事法公約(UNCLOS)要求,只是爲了鑒定國家在國際海域的界綫,不能乘機把沙砂海域領土也一併占為己有。

對聯邦來說,能夠一石二鳥,何樂不為?

一個關乎州經濟重要來源的課題,相信再納有將他的看法上達給州政府。拉希魯雖然來自回教黨,但他鍥而不捨的寶貴意見,州政府是不是應該拿來做參考?

雖然如此,對州政府,我還是不抱太大希望的。

幾天前,首長才奚落反對黨,說州政府不會像反對黨那樣吵吵鬧鬧,也不會像鄰州那樣要求提高石油稅至20%,因本州自有一套如何爭取更多聯邦撥款的辦法。

咦,之前他不是已經改口說本州比砂拉越更早,在多年前已經致函前首相阿都拉要求提高石油稅至20%嗎?如今為何又反口啊?

我在想,如果一個州政府,當初連整個納閩島都可以割讓,兩塊大油田也可以隨意讓聯邦進貢給鄰國,這三海里外的海域,對州領袖們來說,又算什麽呢?

他們可能在經濟價值上的數字概念一點都沒有呢!

http://www.ehornbill.com/v12/2012-11-06-11-52-08/2012-11-06-11-52-58/3283-2014-04-13-13-46-01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我只考慮有多少可以進我袋子,其他都不重要。

· 康華 · said...

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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