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跳槽法令》或《挺跳槽法令》?
今天在《亞洲時報》讀到兩則關於《反跳槽法令》的新聞。
單看兩則標題,可能會讓你一頭霧水。
標題說:
東博贊成制定反跳槽法
條件是跳槽議員可在補選上陣
第二標題是:
進步黨認應制定反跳槽法
唯有關議員應可參選
身為讀者的我讀了兩則標題的反應就是:既然贊同反跳槽法令,爲什麽又認同跳槽議員可以參選,那不是自相矛盾了嗎?
讀了新聞內容,才知道贊同者的意思是:議員可以跳槽,但他應該同時辭去他的議席,雖然如此,那并不阻止他參與補選或在下屆選舉上陣。
這樣說來,那不應該叫“反跳槽法令”(anti-hopping law),而應該叫“有條件的跳槽法令”(conditional hopping law)才對。不是嗎?
《反跳槽法令》原意是在阻止議員跳槽,但,從過去的例子看來,“跳槽”這事件可以是兩方面的,情勢所逼,有時候它也會對己方有利。
既然如此,朝野皆不願自斷利益,不約而同認同制訂有條件的跳槽法,那也情有可原。
但,我不認同一些政客所說的,此舉違反憲法的“結社自由”條文。
他們指的是憲法第10條: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
Article 10: Freedom of Speech, Assembly and Association
第10條文下還有第10(1)-(4)條,主要是解釋人民有這三項的自由權力。
恕我在此班門弄斧,或者我的理解能力不夠,我反復讀了幾遍,都不覺得哪裡有提到議員可以自由跳槽的權力。
根據那些指“反跳槽”違憲的政客們的意思,“反跳槽”違憲,因為那就是阻止議員結社的自由。
那不是兩回事嗎?
你當然可以自由選擇你要加入的政黨(結社),但那應該是在大選之前,否則你就是欺騙了投你一票的選民。
如果你在選民選了你後選擇跳槽,那公平起見,你應該辭職,參加補選,再一次面對選民,讓選民做決定,那才對得起選民。
但,話又說回來,既然你有意跳槽,那為何不選擇在大選前,而要在大選後?
還不是爲了利益所在?
老實說,這樣的議員,還值得選民支持嗎?
我相信我不會。
http://www.rsog.com.my/media/558.pdf
1 comment:
我個人覺得議員可以加入其他政黨,因為議員需要黨員的協助去幫助和改善自己的選區。但如政黨與議員的理念不同,議員的改善計劃是無法實行。
那議員只好去找和自己理念相同的政黨。但議員所選的政黨的理念有可能選區的區民不認同,所以從選是讓選區的區民從新認同議員“改善自己的選區”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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