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7 August 2012

114A條文:作法自斃


首相指示內閣檢討114A條文,檢討結果,內閣一致認為無需修正?

新聞部長萊士反而指正記者說,首相不是指示內閣檢討(review),首相只是要求內閣討論(discuss)有關條文。

所以,萊士說,內閣進行了冗長討論,最終決定是政府決策正確,所以政府不會再修正有關法案。

其實萊士也不需玩弄文字,不管是檢討還是討論,總之政府不會再修改就是了。

如果大家還不知什麽是114A條文的話,讓我照抄如下:

它是《1950馬來西亞證據法令》兩項修正條文的第二項,它針對涉嫌在互聯網上發佈煽動性、誹謗性或污蔑性內容的人士。

長話短說,假設別人進入你的電腦或在你的部落格留下上述評論,你將被認定有罪,除非你可以證明你的清白。

就是你將“先被推定有罪直至證明清白”(presumed 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

這樣一個本末倒置的惡法,對“被害者”來說,公平嗎?

可以預見,喜歡上網的大馬人將活在白色恐懼中。

恐懼甚麼?就是怕被人家陷害。

當然你可以說這個國家本來就有很多本末倒置是非顛倒黑白不分的案例。

如最近拉菲茲因「養牛案」被告,也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我國就充斥著許多類似的“惡法”,不知道這些人有一天會不會“作法自斃”?

那麼多惡法,爲什麽114A條文特別凸顯出來?

那是因為獨立新聞中心(CIJ)指114A條文箝制網絡自由,因此發起了“網絡中斷日”(Internet blackout day)運動,呼籲大家在14日那天將自己的推特或面子書的頭像轉成黑色,或使用CIJ提供的圖像。

但,許多網友誤會了,以為既然是blackout,那就要在那天停止所有網上活動,不推特不寫博也不上面子書。

當時就感到很奇怪,停止所有網上活動,那豈不等於屈服於114A條文?

正當的做法,不是應該上得更頻繁,讓網上交通癱瘓才是嗎?

果然,後來才看到有人在面子書做了澄清,說大家誤解了CIJ的意思了。

說回萊士的辯解,他說當此法案在四月間提上國會時,是經過“政府和在野黨進行了4個小時討論”後才通過的。

在這裡,他只說了一半的實話。

大家記得那時候,納茲里將國會里的電子鐘停頓在11.59pm,只爲了讓國會“合法”地一口氣通過八項法案嗎?

這《證據法令》里的114A條文就是其中一項了。

試問在那樣的情形下,YB們如何能夠詳細地去深入討論每項法案?

萊士說的4個小時討論時間,不止是討論這114A條文,而是當天的所有八項法案啊!

蔡細歷指責反對黨議員當時爲什麽不在國會里反對,甚至沒有要求投票表决。

不過,就算反對黨在國會里反對或投票表决,相信也於事無補。

當時共有37位國陣議員和17位民聯議員出席這場午夜議會。

也就是說,只有54位國會議員出席,這個超低的出席率,只有24%。

想一想是不是很可怕?僅有這54位議員通過了這八項足以影響民生的法案。

我大約算來,國陣議員的出席率27%,民聯23%。

雖是五十步和一百步之差,國陣議員出席率還比民聯議員好一點。

這點民聯議員就做得不夠,既然人數比人少,像這種事關重大的議會,是不是更應該傾巢而出?

這方面,民聯理應可以做得更好。

3 comments:

大佬 said...

此法落实,我会害惨很多人,包括康华。

Anonymous said...

钳压自由,愚弄人民。

· 康華 · said...

於心何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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