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 March 2011

PKFZ:官不厌诈?


陈广才被控,是根据11人超级特工队的建议,还是总检察长自己做的决定?

首相前年宣布组成超级特工队调查PKFZ丑闻,事隔今日已将近两年,但调查结果如何,一直没有公布。

这期间,已先后有几人被控,包括两位前交通部长。

那是根据超级特工队之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吗?

还是总检察署本身也在同时进行调查?

总检察长本身也是超级特工队的其中一位成员。

咦!情况有点像明福案哩!这边成立皇委会,皇委会里有代表总检察署的执行官,总检察署又在另一边针对“悬案”提出上诉。

无论如何,昨天我对陈广才为何不是被控以“失信”,而是“欺骗”提出疑问,今天就读到一位公帐会成员Kamaruddin Jaafar也同样质疑。

当时公帐会作出调查後,认为陈广才和冯惠珠因为分别发出支持信和同意信,而可能犯下失信罪。

记得在公帐会的听证会上,总检察长当时也认为,根据那四封支持信(Letter of Support),内容较倾向於保证信。

也就因为“像”保证信,导致政府必须担保港务局的债券。

其实,我觉得这点也有争议性。

首先,政府发的担保信(Letter of Guarantee)必须来自财政部才属有效,逻辑上,由其他部门发出的担保信当然无效。

而且,财政部还需先得到内阁的批准。

既然如此,由交通部长签的“支持信”,它只是“支持”港务局发售债券而已,理应没有法律上的“担保”性质。

相信两位交长在签下大名的当儿,也没有察觉到它的“严重性”,只当是普通的支持信而已。

一向来,部长YB们签支持信,在我国不都是很普遍的事情吗?

在当年的伊拉克石油粮食交换计划丑闻中,阿都拉不也签信支持参与有关计划的大马公司吗?

好吧,既然总检察长也认为它是担保信,导致政府必须负起偿还46亿、最终可能飚涨至125亿的成本,那总检察长是不是应该根据此“罪”来提控两人“乱乱”签信呢?

不是,“乱乱”签支持信的两位交长,只被控以“欺骗”罪。

所以我很怀疑,陈广才这三条控状,还有林良实去年的一条控状,最后究竟是否能够成立呢?

敦马聪明过人,谁能骗得了他?

而且不止敦马一人,是整个内阁都被骗!

阿都拉没有敦马聪明,所以他被骗了三次。

但他有来自四楼的智囊团啊!难道那三次,都没有给他任何意见?

1 comment:

浪花 said...

其实应该大选应该快来了?.[又]来做戏了.人民啊快醒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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