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这期间,控方传召了50名证人出庭供证,包括前第二财长胡斯尼、财政部前秘书长伊万、前政府首席秘书西迪哈、前国行总裁洁蒂、1MDB首任CEO沙鲁、次任CEO哈占(Hazem)、首任主席巴克(Bakke)、前董事伊斯米(Ismee)、前CFO阿兹米(Azmi)和前法律顾问吕爱霜(Jasmine Loo,前译卢爱璇)。
4)柯法官驳斥辩方有关控状有缺陷及重叠性,和证据合法性的说法,指所有控状涵盖了时间地点和日期,纳吉并没有被控状误导,而证人提供的文件都依照法律所取得。
虽然如此,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事后仍对媒体宣称,案件绝无仅有地接受“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这是不是在质疑法官甚至是诽谤啊?
3)记录一下,洗黑钱部分包括以支票兑现非法收益,支票接收者包括巫统(2000万令吉)和巫统峇都加湾区部(10万令吉)。
这让我想起纳吉胞弟纳西尔在当CIMB主席期间承认,他曾协助纳吉将4张总值2579万令吉的支票兑现,作为第13届大选的用途,这些支票后来被发现与1MDB资金有关。
纳西尔也是当时反贪会追讨1MDB资金的其中一名对象,当年共有80人/单位被追讨,但在发生喜来登政变,拉蒂法辞去反贪会主席职后,除了已控上庭者,反贪会似乎没有这方面的后续行动。
虽然如此,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事后仍对媒体宣称,案件绝无仅有地接受“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这是不是在质疑法官甚至是诽谤啊?
希望不要像SRC案那样,突然把矛头指向法官纳兹兰,又是没完没了(请看《在虚伪的政治圈里》20220609)。
也让我想起在附加谕令案,法官阿末卡玛(Ahmad Kamal)在驳回纳吉司法检讨申请时表示,证据显示所谓的附加谕令只是“传闻”(hearsay)(请看《Is It Mere Hearsay?》20240704)。
“传闻”岂非等于假证词?在法庭提供假证词,这不是大罪吗?
5)柯林法官在宣读判词时提出了不少强有力的疑点,包括:纳吉身兼时任财长时,为何不曾向有关当局举报刘特佐,也未曾投报1MDB资金被挪用?
此外,当1MDB丑闻爆发,时任主席巴克和CEO沙鲁被公账会传召问话时,公账会主席哈山阿里芬曾吩咐他们如何回答问题,以避免提及纳吉和刘特佐在该案的角色。
而在2013年,稽查1MDB账目的KPMG就曾质疑1MDB在Brazen Sky的23亿美元投资,结果改由Deloitte接手。而之前,EY也基于同样原因拒绝在账目上签名。
法官说,被告在得知上述事情后,就在家开会讨论如何应对,根据1MDB次仁CEO哈占的供词,刘特佐当时也有出席该会议。
之后,被告又召开另一次会议,召来KPMG高层佐汉(Johan Idris)等人。后者在供证时表示,他感觉到被纳吉“威胁”,指示他们必须接受有关账目。
相信法官要带出的是,如果被告说对1MDB资金被挪用一事不知情,公账会主席哈山就不会要求巴克等人不要提及纳吉和刘特佐两人,以及不会强求KPMG在1MDB账目上签名。
至于投资在Brazen Sky的23亿美元资金,就是1MDB汇给沙地石油的18.3亿美元,被指“增值”到23亿美元,便是当时被时任CEO阿鲁和第二财长胡斯尼等人声称被转为“单位”的投资,其实根本已没有这笔资金,因为早已被辗转挪走,KPMG才会提出质疑(请看《1MDB 23亿美元一毛不剩》20200703)。
7)法官说,该笔声称来自沙地的6.81亿美元(即当年的26亿令吉)其实是汇自刘特佐亲信陈金隆在邻国Falcon银行的Tanore户口,而后将剩余的6.2亿美元汇回去的也是陈金隆的同一个户口。这点可以在美国司法部的诉状得到证实(请看《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20161012)。
8)法官也指出,身为首相、财长以及1MDB顾问主席,纳吉是所有决定的终极决策者(ultimate decision maker),不能说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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