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不是以機密為由,不評論個別公司嗎?
若非敦馬向國行提出警告,說掩飾1MDB的做法屬抵觸刑事罪,相信國行總裁潔蒂至今仍然對1MDB醜聞守口如瓶。
國行文告說:它已正式調查1MDB是否有違反國行條規與法令,并向公司索取資料。
我第一件想到的事,就是據稱存在鄰國BSI銀行,自開曼群島取出的11億美元資金。
當時納吉解釋說,沒有撤回國是爲了避免尋求國行批准,存在鄰國是爲了方便將來取出。
聽納吉那樣講,我懷疑這筆錢(還有另一筆12億美元,共23億美元)匯出去的時候,是在國行不知情下進行的,否則國行一定會有這筆資金外匯的記錄,若有記錄,意即有獲國行批准,如今資金回流,當可對到記錄,爲什麽會怕國行不批准?
納吉是否不小心說漏嘴,開曼群島的投資,其實是非法的,就是“洗黑錢”?
我相信這個可能性很大,因為國行的文告特別強調:
“任何每年達到5000萬元的投資或達到一億元的外國貸款,都需獲得國行的批准。”
不聰明的財長當時竟然承認1MDB將資金存在鄰國是爲了避免尋求國行的批准。
納吉自己身為國家財長又是首相,豈非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開曼群島的“投資”共23億美元,阿魯原本說已全數贖回國,後又改口說僅12億匯回國,其餘11億則存在鄰國的BSI銀行。
後來卻被發現,BSI的戶頭里根本沒有這筆現金,納吉改口說是一些“紙面資產”,胡斯尼說法又異,說是一些“單位”。
11億美元去向的說法反覆,真正的下落依然不明。我懷疑另一筆據稱已贖回國的12億美元也不存在,原因有二:
a)如果11億美元不撤回國是爲了避免尋求國行批准,為何又將12億美元撤回國?難道它就不必獲得國行批准?
b)12億美元兌成馬幣約43億元,為何未被用來繳付當時的20億元欠款,卻向阿南達借20億元還債?
這些人說的話,到底有多可信啊?
昨天,阿魯發文告列出1MDB的債務項目,駁斥有270億元不知所蹤的說法。
主要有四項:
1.Cost of IPP: 180億
2.Land Cost: 17億
3.Financial Expenditure:58億
4.Investment: 154億
Total Overall: 419億
Surplus Cash: 9億
收購IPP的成本180億,其中60億卻是繼承IPP的債務(inherited debt),占了收購成本的三分一。是不是買貴了?有這個必要嗎?
財務開銷包括融資成本45億元,占了420億債務的11%,這樣的融資成本(包括傭金、費用與開銷在內),是非常昂貴的。
至於154億元資金,則分別存在Brazen Sky(61億)、Aabar(42億)和GIL基金(51億)。
Brazen Sky是1MDB註冊在開曼群島的公司,Aabar即是1MDB的投資夥伴,GIL是什麽基金?文告沒有詳說。
但不覺得奇怪嗎?公司舉債沒有用途,卻"投資"在自己的子公司和夥伴的公司,154億元占了420億將近四成,這些投資的回酬率多少?會多過貸款利息嗎?夠不夠還每年約20-30億的利息啊?
然而事實已經顯示,公司根本無法償還利息,更別說母本了。
在開曼群島成立Brazen Sky的目的可疑,阿魯是不是可以多說一點?開曼群島的23億美元,應該就在其中吧!但23億美元兌成馬幣,應該是81億不是61億,還有20億去了哪?
Aabar既是公司的投資夥伴,為何將本身資金存在投資夥伴?很奇怪呢!
總之借錢不投資的做法匪夷所思。
胡斯尼在內閣透露Aabar和其母公司IPIC將融資10億美元(約36億馬幣)給1MDB,它們憑什麼要融資給一家即將剩下“空殼”的公司?莫非就是歸還原本就屬於1MDB的42億元投資?
其實,1MDB真正看得見摸得著的投資只有137億,即收購發電廠的開支120億和向政府購地的開支17億,融資開銷58億已收不回了,那154億元投資,究竟還剩下多少呢?它們是“紙面資產”還是“單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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