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既然聯邦原本就可援引水供法令,以76.5億強制收購水務公司,并讓雪州節省20億元,“吝嗇”的卡立大臣為何願意多付20億,以96.5億元獻購?
2. 既然三家水務公司知道接受獻購能讓它們多獲20億,為何還是拒絕雪州獻購,寧願被強制收購并少賺20億,得不償失?
是的,既可援引水供法令,簽署備忘錄豈非多此一舉?擅於“精打細算”的卡立為何願意簽約?
這是我想不通的一個疑點。
在上月27日的博《卡立簽MoU解水荒 安華不知道》就有質疑:96.5億有沒有買貴?
原來如果援引水供法令,其實卡立以76.5億就可“強制”成交,可見卡立明知96.5億已買貴了20億,爲什麽還要與聯邦簽備忘錄?
所省下的20億元,報導說,是因為根據2006年水務法令第114條,聯邦只負責收購公司凈資產,而不負擔其虧損。
既然如此,卡立應該一開始就堅持以76.5億元收購,而非付多20億元。
這不是卡立的一貫作風,除非有其他原因令他出此下策。那是什麽原因?
當然還有很多之前提過的疑點,這裡再簡述一下:
1. 為何在沒有跡象之下忽然簽約,連民聯領袖也蒙在鼓裡,包括身為雪州經濟顧問的安華?
2. 為何是雪州和聯邦能源部長簽約,而非與水務公司代表?為何要正副首相見證?
3. 獻議的96.5億是原本的獻購價,水務公司原本就已表明不接受,爲什麽還是以這個價碼獻議?更荒謬的是,拒絕的結果,反而是更低的價碼。
20億不是小數目,就算聯邦可以強制收購,水務公司會不要求賠償以彌補這筆“損失”?
卡立說,除了節省20億元,再加聯邦的20億撥款(不是拿來做“賠償”的嗎?),等於雪州多了40億“餘額”。
其實還不止40億,因為聯邦將另撥9億給雪州做收購的執行費用,等於一共49億。
爲什麽聯邦突然對雪州那麼好?當中必有古怪。
難免就叫人更加肯定,此事與加影補選,兩者大有關連。
簽署水供MoU只是聯邦的補選戰略之一,引卡立入甕。
隨著安華無法上陣而由旺阿茲莎代夫出征,我想這水務課題還要不要進行?暫時已不重要。
畢竟那只是一份MoU,不具法律約束,而且也不是和相關水務公司簽,如今果然出現變數。
至於公佈有關備忘錄,卡立說,公眾可向州議會提出申請,但只可“上門觀閱或抄寫,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再版發佈在公共傳播.......”。
像足了巫統領袖的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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