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是因为邦莫达夫妇在2019年被控各三项收贿和串谋罪状,原本已在2022年9月表罪成立,但两人申请刑事检讨及撤销裁决,2023年9月获高庭批准,推翻表罪判决,控方提出上诉,上诉庭于去年11月推翻高庭裁决,恢复地庭此前裁决,即维持邦莫达夫妇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
在两人向高庭申请的刑事检讨及撤销裁决,法官阿兹哈(Azhar Abdul Hamid)指出,此前地庭裁决属于误判,因为“没有证据显示P24和P25(控方证人,即大众信托的两名经纪)通过芝芝付款给邦莫达”,钱虽进入芝芝户口,但无法证明邦莫达有收到该笔钱,不算是贿金,所以不算犯罪(请看《下一个轮到谁?》20230908)。
而上诉庭三司推翻高庭判决的理由是,在两人被判表罪成立后,程序上必须进入自辩环节,不能就谕令自辩的裁决提出检讨。意思就是,既已表罪成立,高庭就应该让两人自辩,而非推翻地庭裁决,改判无罪(请看《不要低估民兴党的实力》20241120)。
就这样兜兜转转,表罪已成立的两夫妇最后还是需要回到地庭自辩。
从邦莫达的自辩,我们对案情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
邦莫达是时任Felcra主席。他否认有介入Felcra的投资,对大众信托的投资没有任何直接的参与,也不曾向两名经纪索贿,因为该项投资由时任CFO阿兹米(Azmy Abdul Samah)及其部门所负责处理,而他(邦莫达)只是建议他们在董事会会议里提出。
邦莫达表示,他自己不懂单位信托投资,未曾指示妻子收取280万令吉,不了解芝芝的储蓄和投资状况,直到被反贪会传召协助调查时,才从他人口中得知此事。
就如法官阿兹哈说的,虽然280万令吉进了芝芝的户头,但无法证明邦莫达有收到那笔钱,邦莫达因此在自辩时表示,他根本毫不知情;而控方要证明的是,他为此向时任第二财长胡斯尼争取批准Felcra投资1.5亿令吉在大众单位信托,因此他是知情的。
芝芝面对三项与丈夫串谋以收取贿金的控罪。案情显示,芝芝介绍丈夫邦莫达给大众信托的两名经记认识,邦莫达建议他们联络Felcra的财务投资官员,随后邦莫达向第二财长胡斯尼取得批准,Felcra通过两名经纪投资了1.5亿令吉的大众单位信托,作为报酬,两人共交付了280万令吉到芝芝的基金户头。
邦莫达夫妇表罪虽已成立,邦莫达现在要证明的是他并不知道芝芝收取了人家280万令吉,芝芝未告诉他,因此与他无关。
如果法官接受了他的辩词,最终会不会只判芝芝收贿罪成,邦莫达无罪呢?
这让我想起州议员集体贪污案。如反贪会主席阿占说的,吹哨人作为行贿者也有罪,因此不受保护,但在此案,向芝芝行贿的两名大众信托经记并没有一同被控,反之他们还成为了控方证人。这点要怎么解释?
不过,若说那是芝芝为他们招徕“生意”的报酬,而邦莫达并不知情,钱也的确没有到他手里,那贿赂之说是否就不成立?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