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沙是在2018年被控9项贪污罪名,被指从2014-2016年期间,通过其前特别助理莫哈末扎希(Muhammad Zahid Md Arip)收取309万令吉现金,以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FICSB以1.6亿令吉收购一家古晋酒店,比市价买贵了5,000万令吉(请看《联土局丑闻再起》20171228)。
高庭在2022年判决依沙9项罪成,每项控状入狱6年及罚款1545万令吉,依沙提出上诉,终于去年获判无罪。
控方要求联邦法院推翻上诉庭的无罪裁决,直指上诉庭在法律判断与证据认定上存在错误。
上诉庭裁决,控状虽指依沙通过助理扎希(Muhammad Zahid Md Arip)收取贿金,但没有证据显示他有指示后者那么做。
意思是,依沙没有主动索贿,所以不构成“收贿”罪名。控方表示,根据反贪法令
,索贿和收贿属不同罪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控方也指出,上诉庭曾接受酒店前董事依旺再德的证词,即他曾将钱交给依沙助理扎希,后者也将钱交给了依沙。
关于这点,上诉庭当时表示,依旺供证时声称,依沙从未亲自向他提出任何贿赂要求,控方因此强调,依沙是通过助理扎希向依旺索贿,不是亲口索贿。
控方在上诉呈情书列出了24条理由,解释为何上诉庭错误宣判依沙的9项贪污指控不成立,因此寻求法院恢复高庭在2022年的裁决。
根据上诉庭的裁决,即只要当事人不是主动索贿,就不构成贿赂,说白一点就是:我没跟你讨,是你自己要给的,所以我没有受贿。
那其他贿赂案若以此案为例,声称是对方主动行贿,自己是被动的,这样可以脱罪吗?控方要寻求联邦法院裁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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