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0 September 2019

他是共谋,还是被利用?

今天要记录的1MDB案情如下:

辩方律师沙菲宜说,联邦政府原本不想接管登嘉楼投资机构(TIA),但登嘉楼政府后来不想参与TIA,TIA才成为联邦财政部的一家GLC。

他说,TIA发行一笔50亿令吉回债,并由联邦政府提供担保,登州政府为此不悦,声称此决定未获登州政府旗下的登大臣机构(TMBI)参与及批准。而TMBI是TIA的最大股东。

根据沙菲宜的说法,TIA是时任国家元首兼登州苏丹米占的构思,确保登州在石油供应逐渐枯竭的情况下,将能继续获得其他收入。

最初的计划是,以联邦拖欠登州的60亿令吉石油税作为初步资本,并发行为期30年的50亿令吉回债,由联邦提供担保(请看《1MDB前传》20190131 &《向联邦还是国油追讨石油税?》20100830)。

但,有关回债在未经TMBI的同意下,就由时任TIA总执行长沙鲁批准发行了。

TIA理应是登州的GLC,却有本身的董事局和顾问团,登州政府没有“话事权”,最后抽身退出TIA,那也情有可原。

其实,当时联邦原可把登州应得的石油税直接付予登州政府,毕竟登州已有一个TMBI投资机构,实在无需另外一个投资机构。

沙菲宜说,刘特佐对登嘉楼的石油税“虎视眈眈”(eyeing),相信他是在暗示,刘说服登州苏丹成立TIA,自任顾问主席,得以“管理”TIA资金。

根据登州大臣赛益当时说法,他因为不满让TIA掌管州应得的石油税,登州苏丹也因为不满高昂的债券成本与费用,才让TIA脱手而成为联邦GLC的(请看《从TIA变身为1MDB的真相》20150513)。

还要提的一件事是,沙菲宜出示文件显示,在英属维京群岛成立的假Aabar,竟然是属于第8证人安哈里所拥有?

但根据《砂拉越报告》之前的报道,假Aabar不是由IPIC主席和CEO开的吗?沙菲宜却说,假Aabar曾被误认为是阿布扎比IPIC公司的臂膀。这可把大家都弄糊涂了。

沙菲宜说,美国司法部出示文件说明,假Aabar属于一家Tycoon Gain Ltd,而后者是Aerosphere Ltd的唯一持股人。

早前也提到,刘特佐要安哈里在新加坡开设的银行户头,就是用Aerosphere Ltd公司名义开的,而安哈里是这家公司的唯一持股人(请看《性片政治+1MDB政治》20190906)。

看来,安哈里的名字被刘特佐利用来成立这些空壳公司,而他说他对这些都不知情。辩方律师要证明安哈里其实是知情的,不止知情,他还是刘特佐的共谋。

早前也提到刘特佐曾借他20万美元买屋子,要他“慢慢”还,而至今他都没有偿还这笔钱,不止如此,他也承认刘特佐有给他“零用钱”。

他是共谋,还是被利用?若是前者,他的供词可不可以被接受?

同样,纳吉会不会以被刘特佐利用和误导的理由而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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