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少数人反莱纳斯?敦马这么说。
听来似曾相识,对了,就好像华淡小教爪夷课题那样,敦马也说只有少数人反对,还把他们标签为种族主义。
敦马似乎有点恼羞成怒了,指那些说希盟与国阵没有两样的人为盲聋哑人士。
天,那他不是得罪完国内的盲聋哑人士了?幸好至今未闻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指他搞歧视,不然又是没完没了。
上周,内阁议决更新莱纳斯稀土厂的营运执照为期六个月,subject to大马原子能执照局(AELB)开出的三大条件如下:
1)莱纳斯必须呈交一份有关在国外建造处理稀土矿(Cracking and Leaching, C&L)设施的计划,以将此在关丹进行的程序撤出大马。
此国外设施必须在执照有效期的4年内开始建造和运作。一旦开始启用,关丹的稀土厂将不再被允许生产每克超过1贝克勒尔(1 bpm, becquerel per gram)的辐射性废料。
2)莱纳斯必须在6个月内鉴定建设“永久性废料储存槽”(PDF)的地点,且必须获得相关州政府允许使用该地点的书面同意。
必须拟出建设储存槽的完整计划书,以证明足以承担所有建设和运作费用的融资计划。
必须出示来自任何国家执法当局的正式书面许可,以将水沥滤净化固体(WLP)废料运至该国。
3)必须终止所有在农业领域再循环利用废料为专利泥土(Condisoil)的研发工作。
必须将之前的研发资金,即年度销售总额的0.5%交予大马政府,作为额外抵押金,直至国外的处理废料(C&L)设施开始运作为止。
虽说是三大条件,实际上每个条件还分为数项条件,仔细算起来不少于7项条件。
问题是,莱纳斯有可能在六个月内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吗?难上加难。
举个例子,第2条件需要莱纳斯鉴定在我国建设PDF的地点,这个地点可以在任何一州,但必须取得该州政府的书面同意。假设六个月后,没有一州愿意提供这样一个地点,莱纳斯就必须停止操作吗?
别说第二条件难以符合,第一条件也很奇怪。要在六个月内呈交一份计划书不难,但要在4年内开始建造和运作?看到问题在哪里吗?
执照期六个月,却要对方在4年内符合第一条件?有可能吗?假设4年后,莱纳斯依然无法建造C&L设施,更不要说开始运作,难道就撤销此为期六个月的执照,但在4年后?这要如何做到?
我相信,六个月后,政府就干脆延长执照长达4年,好让莱纳斯建好在国外的C&L、设施及运作。
根据莱纳斯稀土厂评估委员会主席马兹林(Mazlin Mokhtar)的解释,政府开出上述三大条件,旨在降低当地居民曝露在辐射的风险,以将辐射水平从原本低于6.2 bpm控制在低于1.0 bpm的安全水平,相信能保障当地居民和环境安全。
照他如此说来,岂不证明现今的稀土厂辐射水平高于安全水平?给莱纳斯的4年时间,不是意味着当地居民还要忍受多4年的高辐射吗?
至于目前曝晒着的58万公吨WLP残留物,马兹林指出,担心下大雨和发生洪灾,那些辐射废料会渗入生态环境,影响人类和环境健康。
敦马说应该听取专家意见,因为专家已经证明莱纳斯厂不会带来危害,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威胁。
我怀疑敦马指的是哪些专家。如果稀土厂真如敦马说的不会带来危害,AELB又何须开出三大条件,要莱纳斯将废料运走?如果无害,为何澳洲政府拒收这些废料?敦马不是自相矛盾吗?
首相署副部长傅芝雅说,国阵出身的部长用前朝政府的角度看待此事,不理解反莱纳斯的抗争。我看来看去,内阁里只有敦马和慕尤丁来自国阵,难道她指的就是他们两人?
能源部长杨美盈半年前还言之凿凿,说政府立场坚定,莱纳斯必须将废料运出国(请看《希盟政府多U转》20190403)。
如今杨美盈语多无奈,说这是内阁的最终决定,集合了各部长的意见,唯强调她维持她早前的看法和声明,而这些观点也获得行动党部长的支持。
什么意思?杨美盈不止无奈,身为能源部长却也显得很无助。呜呼,马华民政部长们在国阵时期也是面对这样的处境吗?
青体部长赛沙迪说,在此课题上,内阁并没有反对意见啊!
有,只是没有说出来,可能说出来也无效,因为一个人做决定,其他人只要有“共识”就可以了。
敦马说,把莱纳斯赶走,会把外资吓跑。
敦马言重了。莱纳斯从一开始就不受当地居民欢迎,取得的只是个临时执照(TOL)。这也很可笑,厂都建了,如何还可以“临时”(请看《首相看不到稀土哪里有害》20121126)?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有四位部长发布联名文告,他们是时任贸长慕斯达法、科学部长麦西慕、环境部长道格拉斯和卫长廖中莱,表明临时执照是要莱纳斯在有效期内把废料运出大马,否则就必须停止运作(请看《四个部长不敌一个稀土厂》20121211)。
那是在2012年,结果就如大家所看到的,莱纳斯不止未把废料运出国外去,还继续运作至今。
七年就这样过去了,希盟政府上台,向莱纳斯提出和国阵当年列出的类似条件,你认为莱纳斯会因此在六个月内符合这些条件吗?我觉得不会啰。
若未符合,希盟政府会因此要莱纳斯停止运作吗?当然也不会。如敦马说的,那样会吓跑外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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