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30 April 2014

一個替警方執法的州立法議會

兩周前,州議會以“逾期提呈動議”為由,駁回民聯五項動議,我覺得在情在理,都是非常荒謬的。

何謂“逾期提呈動議”?根據州議長和州議會秘書所言,就是要在州議會第一天的24小時前提呈書面動議,否則當“逾期”論。

可能議會常規沒有詮釋得很清楚,但我認為這“會議的24小時前”,應該是指州議會開會前的24小時,而不是州議會第一次會議的頭一天。

因為州議會必然一連幾天進行會議,只要是在會議進行的前一天(24小時)提呈,應該都可以被接納。

何況所要提呈的是些重要課題,包括仙本那的擄人案和消費稅課題,議長以“逾期”為由而拒絕,實在太不講理。

州議長是沙列賽德,他是當年國陣輪任制下第一位輪任首長,也是第一位州巫統首長。

問題是,事隔幾天,副首長百林卻可以臨時動議,指王鴻俊在州議會針對「曙光商場少女被劫案」的言論“撒謊”,故意誤導州議會,指他是因為少女“虛報”而報案,其實是他“勸說”少女去報假案。因此應該受到對付。

太小題大作了吧!

議長卻很有默契似的,即刻接受其動議,未先在議會上通過,就交由州議會特權委員會(Rights and Privileges Committee)去做裁定。

這個程序對不對?

百林在團結黨時期當過九年的州首長。

這個特權委員會成員有八人,除了由議長本身當主席外,其餘六人包括百林在內都是內閣部長級成員,只有一人是後座議員。這位後座議員是邱慶洲,他是前行動黨成員,如今是“親國陣的獨立議員”。

試問這樣一個委員會的成員架構,會做出公平的裁決嗎?我很懷疑。

我以為不管是國會或州議會里的委員會,成員應該多由後座議員組成,然後朝野人數要平衡,這樣才不會有一面倒或不公的情形出現。

「曙光商場少女被劫案」的來龍去脈這裡不再贅述了。

但從媒體報導所見,王鴻俊並非有意要欺騙民眾,他本身是被該少女誤導才會去報案,他出自善意,并沒有不良動機。

否則,警方或曙光商場早就告上他了,哪由得一個立法州議會來替警方“執法”?

那其實是一樁家庭悲劇,如果要動議,就應該動議如何解決這些社會問題才是,為何浪費州議會寶貴的時間去刻意針對一名在野議員?

百林和沙列都是政壇老將,理應多多提攜而非欺負新人才對啊!

我不認識王鴻俊,只是打抱不平。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很好的分析

· 康華 · said...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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