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强调,随着基金案正式结案(settled once and for all),阿末扎希未来将不能在同样的控罪下再次被提控。
人权律师西蒂卡欣不认同杜苏基的说法,认为阿末扎希仍可被控,因为法庭当时只判DNAA,非无罪判决,现任总检察长只选择现在阶段不予提控,但总检察长的职位和政府的政治格局都可能发生改变。
她似乎暗示着,NFA是现任总检察长说的,但法庭的记录仍是表罪成立和DNAA,因此,如果总检察长和政府更换,并不能阻止新任者继续提控阿末扎希。
这或就解释了为何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师郑宝德当天表示,他将入禀法庭,争取将法庭的DNAA改为DAA,也就是“无罪释放”,这样控方就不能以同样的控罪起诉阿末扎希两次,除非有新证据,或以其他控罪起诉(请看《阿末扎希表罪成立不算数?》20260109)。
值得一提的是,当初的DNAA是前总检察长伊德鲁斯在任期届满当天,由接任的律政司特里鲁丁申请,不是现任的杜苏基。不过,特里鲁丁也在14个月后,在一片争议声中,突被受委为联邦法院法官(请看《总检察长转换跑道》20241107)。
首相安华在邻国受访,在被问及阿末扎希案时,提到3个理由:
1)指控是可疑及不专业的(questionabe and not professionally done);
2)指控具有政治动机,是敦马惩罚阿末扎希的一个手段,因为后者拒绝解散巫统;及
3)控状存在很大的缺陷,导致总检察长的良心备受困扰,他希望在离任前纠正事情(请看《撤控阿末扎希的三大理由》20230918)。
所以这就是总检察署撤控的真正理由吗?但任何提控不是要看证据的吗?说总检察长“良心不安”而撤控,他是不是感情用事啊?
可见首相是认同总检察署当时的决定的。照这个逻辑,所有在敦马时期的控案都是具有政治动机的咯?
我相信,总检察署在申请DNAA的当儿,就已决定将基金案列为NFA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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