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3 January 2026

要贪就贪大的

反贪会主席阿占透露,反贪会最近成功向一家逃税公司追讨约9亿令吉,其中6亿为税款,3亿罚款(compound)。此外,另一家公司也被追讨2800万令吉,其中2000万为税款,800万罚款。

阿占说,反贪会配合内税局与警方,针对这些逃税公司,未一律采取刑事诉讼,而是优先追讨税款及罚款;而之所以不刑事起诉,是因为很难证明逃税与贿赂有关。

Fair enough,这样说可以理解。

第二天,阿占又透露,提议设立一个“暂缓起诉协议”(DPA)机制,即在无需进行全面庭审的情况下,解决涉及一亿令吉及以上的重大贪污案,允许通过协商罚款和补救措施来解决涉及企业与个人的巨额贪污案,预计今年六月提交下议院审议。

立即我就想起了前首相伊斯迈沙比里的1.77亿令吉涉贪案,反贪会只向法庭申请充公赃款,但没有提告伊斯迈,原因难道就如上所述(请看《伊斯迈沙比里是第二答辩人》20250709)?

但,如果阿占所提的DPA机制都还没有通过,前首相可以这样就被放过吗?

如此一来,贪官们岂不更胆大妄为?而且要贪就贪大单的,大家都带着侥幸的心态,反正一亿令吉以上的,一旦被捉,最多也只是归还赃款就相安无事。阿占有没有想到这样的反效果呢?

阿占还强调,DPA不适用于普通的贪污或挪用公款案件,仅适用于巨额大案,防止案件拖延。

其实,伊斯迈之前,已有好几宗贪案是以归还赃款就列为DNAA或无罪释放的,包括去年8月,在Jana Wibawa计划下面控的阿当拉兰在缴付410万令吉的“罚款”后,地庭就撤销了他所有12项贪污和洗黑钱控状,也就是说,阿当当场无罪释放。

其实,他面对5项共660万令吉的贪污罪和7项逾300万令吉的洗黑钱控状,合共960万令吉;410万令吉只是针对其中2项的贪污罪,但阿当只缴付了该410万,那其余的550万令吉呢?难道说其他控状因证据不足,所以撤控(请看The Difference between Compound and Fine》20250822)?

记忆所及,更早的还有纳吉继子里扎、巫统的阿末马斯兰、纳吉时代的首相署情报局(MEIO)总监哈萨娜以及高盛集团前高层莱斯纳的大马情人罗哈娜,他们在同意把钱归还给政府后,总检察署就不提告或撤告了(请看《会吵的孩子有糖吃》20220104)。

他们的赃款都来自1MDB,但他们归还赃款就无事,没有罚款也没有坐牢,难怪纳吉家人大喊不公,因为目前只有纳吉一人被判罪成,又罚款又坐牢,罚款还是赃款的5倍。

若说是杀鸡儆猴,也不见得有起任何阻吓作用。

大马国际透明组织(TI-M)第一个站出来警告,指愈来愈多贪污大案倾向通过财务和解而非刑事起诉解决,这点需要关注,虽能较快追回资金,但这不能被视为取代问责的方式,而且更发出一个危险讯号,即富人或有人脉者能够有效逃避刑事责任,反正有钱或还钱就可以解决。

的确,如果还钱就没事,你能担保他不会重蹈覆辙吗?

DPA只针对涉贪逾一亿以上者,谁最有可能接触到这么大的数额?从一个角度看,对他们如此从宽对待,岂非变相鼓励他们愈贪愈大?

说到金额逾一亿令吉的案件,除了伊斯迈沙比里的1.77亿令吉案,还有慕尤丁的2.33亿令吉案以及罗斯瑪1.88亿令吉的太阳能案;近期的则有沙布拉能源的5亿令吉洗钱指控和MEX II高速项目的1.39亿案,真是多不胜数。

针对这些逾亿贪案,只要对方归还赃款,当局都打算一律撤控、DNAA、NFA或DAA,既往不咎吗?

希望反贪会三思,国会不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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