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29 December 2025

纳吉25宗罪的刑罚怎么算?

有网友问,纳吉吃钱22.8亿,被判坐牢165年(同时执行则15年)罚款114亿,刑罚是不是太重?

其实它是有个算法的。纳吉被控25罪,即4项滥权罪和21项洗钱罪。分别根据反贪法令和洗钱法令,滥权罪最高惩罚20年,法官判处15年,所以4罪共判60年;洗钱罪最高可判15年,法官判处5年,所以21罪共判105年,加起来165年,但因为刑期同时执行,所以纳吉只需坐牢15年。

同样根据相关法令,罚款不少于所得利益的5倍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纳吉被控贿金22.8亿令吉,不可少于5倍就是114亿令吉。

如果你注意到,在SRC案的法官也是这样算法,纳吉七宗罪全部成立,3项失信和3项洗钱各判10年,一滥权判12年共72年,因同期执行所以只需12年,罚款是贿金4200万的5倍所以是2.1亿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再蹲多5年(请看《纳吉的七宗罪》20180810)。

国家元首后来将刑期减半至6年,罚款扣75%至5250万令吉,而后还闹出居家服刑案,这里就不赘述了。

可见法官所裁决的刑罚是有依据,不是随意判决的。每项最高15至20年的刑期,法官只判处每项5年,同期执行只需15年,少蹲150年,再扣掉假期或行为良好之类的,可能10年就可以出狱了。

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还要求高庭批准纳吉的刑期从当天算起,即同步执行SRC案和1MDB案的刑罚。大家不要误解,他不是要害纳吉,和SRC案的刑期算在一起,其实他是要让纳吉少蹲几年牢。

不过,法官未回应他的要求,判词里清楚阐明,1MDB刑期需在纳吉服完SRC案的刑期后才开始计算。

话虽如此,如果纳吉服完了SRC案的刑期,但1MDB案仍在上诉阶段,那纳吉就有可能先“放监”,直至上诉及有可能终极上诉到联邦法院,视判决结果而定。

这是有可能发生的,因纳吉在SRC案的刑期已从12年减至6年,到了明年底或2027年就届满,若根据SRC案耗时两年的上诉期,1MDB案的上诉可能也会拖这么久,那纳吉就有机会先出来,呼吸外面的新鲜空气,等待1MDB案的上诉结果。

说及SRC案,又有人拿当年安华的特赦来相提并论,问为什么安华可以获得特赦,纳吉不能?

问这话的人若非懵然不知,就是有意误导。怎会说纳吉没有获得特赦?前国家元首不是将其刑期和罚款减少吗?法官裁决的是附加谕令不如法,因为那是事后加上去的,不在特赦局的讨论议程内。

敦马又来火上加油,说他当年签署特赦安华的文件时,为先征询总检察长,也未经过特赦局会议。

敦马应该是患了失忆症,因为刚刚在半年前,他已提出此事,质疑安华获得特赦的合法性,总检察署当时已驳斥其言论,说当年的特赦局会议是在2018年5月16日,也就是509大选后一个星期,在王宫举行,敦马也亲自出席,是与会者之一,而在特赦局的建议下,时任国家元首苏丹莫哈末五世御准安华的全面特赦申请。

总检察署补充,总检察长也按照联邦宪法第42(9)条文提交书面意见供考量。

敦马当时还感谢总检察署的解释,说因为外界指他未遵循正确程序为安华申请特赦,总检察署的解释消除了外界对他的误解(请看《敦马也来蹭热度》20250819)。

但他现在又声称,安华的特赦并未经过特赦局会议,而他当时也未质询总检察长。

他这么说,相信是回应陆意清法官指纳吉的居家服刑谕令并未经特赦局讨论及通过,因此不如法,但如此一来,他不是打脸半年前的自己吗?再说,他若未征询总检察长是他的问题,因为总检察署证实,总检察长当时有提交书面意见供考量,国家元首也签署了特赦文件。

看来,只要涉及安华,敦马就唯恐天下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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