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她说,无需再立新法,软禁或居家服刑(house arrest)已经编入1995年监狱法令。
阿莎丽娜是在国会回应林立迎的提问,即针对纳吉的居家服刑司法审核案,我国是否允许将居家服刑视为一种刑罚?
她指出,第43条文还赋予监狱总监权力根据特定许可条件(licence)释放囚犯,在假释制度下,服刑中的囚犯可在监狱外执行部分刑期,前提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若有违反则将面临罚款或重新入狱。
Hmm,如果这样,为什么内长赛夫丁两周前还在国会报告,内政部通过多轮研讨及会议完善法案的草拟工作,确保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并会在今年内提呈《居家服刑法案》,赋予法庭权力,以居家服刑作为监禁的替代措施(请看《居家拘留不关纳吉》20240306)?
这期间,难道没有人提出专业意见,即现有监狱法其实已经允许居家服刑?在多次的研讨和会议,相必法律部长和总检察长也参与其中,为何当时没说呢?
去读了监狱法令的相关条文,虽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但以一个layman的理解,觉得第3条文并不把“居家服刑”包括在内,那应该是完全不同的category,而其实,法令的全部68条条文,都没有提到“居家服刑”。
第9和第10条文阐明,监狱须委任监狱官员(prison officers)管理,难道居家服刑也要派驻监狱官员在住家吗?单是这点,就不符合居家服刑的概念了。
或许我的理解有错,希望有法律朋友给予指点。
照阿莎丽娜的说法,即现有法令已允许居家服刑,请问赛夫丁是否还需要提呈法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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