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3 October 2023

未审先判的上诉

因Jana Wibawa案,慕尤丁今年3月面对4项滥权控状,涉及金额2.33亿令吉;以及3项洗钱控状,涉及金额2亿令吉,4月间,慕尤丁向法庭申请撤销4项滥权控状,在两个月前获高庭法官贾米尔(Muhammad Jamil Hussin)批准,同时宣布无罪释放(请看《既已撤控,何来判决?》20230816)。

控方表示不服,两周前提交上诉,列出13个理由,寻求推翻法官的无罪判决。

我试图找出控方所提的13个理由,大略可以归纳为10点如下:

1)法官任意使用其固有权力,滥用程序,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犯了错误;
2)审讯未开始就撤控,等于未审先判;
3)控方因此未能传召证人和提交文件证据;
4)法官亦没有给予控方修改控状的机会;
5)法官指控方没有提供控状细节,但这应该在评估所有证据后才可确定;
6)指土团党不属于反贪会法令第3条文所指的组织类别是错误的;
7)该党虽在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这不改变它作为注册团体和协会的特征;
8)根据滥用权力罪行,一个人可以因为帮助自己、亲戚或同事被捕;
9)法官没有意识到反贪会法令及相关修正案是为了打击个人、团体、商业实体和组织的贪污行为;
10)辩方未能证明控方的控状乃滥用法庭程序。

主控官杜苏基强调,该案还未开始审理,慕尤丁就申请撤控,相当于滥用法庭程序,但贾米尔法官已给予批准,因此有必要提出上诉。

主控官杜苏基,便是在阿末扎希的基金案,因原本的主控官罗兹拉突然提前退休,因此改由杜苏基上阵(请看无官司一身轻20230905)。

阿末扎希的基金案和慕尤丁的滥权案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乃检控方向法庭申请撤控,即检控方不控了,后者却是被告向法庭申请撤控,检控方不同意,因此提出上诉。

从媒体报道,我们得知检控方在基金案申请撤控所举的11个理由来自前总检察长伊德鲁斯,当时曾引起质问,因伊德鲁斯当时已经在休假,何以还可以在休假也是任期最后一天“工作”?

但如律师公会所说的,该11条理由牵强,根本不成理由。我的猜测是,原主控官罗兹拉因不同意撤控而辞职,前总检察长只好自撰理由。

那检控方在上诉慕尤丁案所举的13个理由来自谁手?应该是杜苏基主控官本身吧。

上诉庭择定明年2月审理上诉案,但慕尤丁还有另外3项总额2亿令吉的洗钱案也说要申请撤控,地庭已择定在11月过堂,到时可能会因滥权案上诉而延审。

另一方面,阿末扎希的基金案虽然获撤,却是DNAA判决,意即控方将来仍然可以恢复控诉,其律师团原本已提交上诉通知,两天后却撤回,即不上诉了,原因不明。

不难理解,来自各界对阿末扎希获得DNAA已大肆抨击,有者甚至要求重新提控,在此风口浪尖时刻还要“无罪释放”,岂非讨骂?

顺此一提,阿末扎希的基金案和慕尤丁的滥权和洗钱案的代表律师同是近来声名大噪的郑宝德。

别忘了阿末扎希还有一宗在去年9月被判表罪不成立的VLN案,控方提出上诉,但阿末扎希同样向总检察署提呈陈情书吁请停止上诉,上诉庭择定下月(17/11)针对控方的上诉申请进行案件管理。

也许你会问,总检察署为何针对阿末扎希VLN案的无罪裁决提出上诉,却愿意对已表罪成立的基金案停控?

关键在时间点。VLN案是在去年9月提出上诉,那时还是国阵政府,基金案却是在今年9月也就是上个月停控,这时是团结政府。Got it?

No comments: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