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0 May 2022

阿末扎希何足为惧?

在阿末扎希的贪污案,轮到第15名证人即UKSB董事李伟强(译音)作证。

李说,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每个月付数十万新元现金给阿末扎希,从开始每月20万新元提高到每月30万新元,最后增加到每月53万新元,期间也赞助阿末扎希的海外旅行妻子生日和开斋节活动的费用等等。

他说,对方向他透露其政治基金需要捐款,表明要以现金和新元形式支付,付款方式是把现金交到住家。

UKSB从2013年取得联邦政府的外国签证系统(VLN)合约,为期六年,随后再获延长三年至2022年。

李伟强说,虽然他无法提供有关他到被告家交钱的证据,也不曾付款到巫统银行户头,没有付款收据或任何付款确认,但他被告知是给巫统的捐款,因此是政治献金,不是贿赂。

这让我想起纳吉时期的联邦直辖区部长东姑安南的受贿案。

安南面对两宗控案。他在第一宗被控收贿100万令吉,最后被判获释但不代表无罪(DNAA);第二宗被控收贿200万罪成,高庭判监12个月及罚款200万令吉,但上诉庭裁定200万令吉是政治献金非贿款,安南获无罪释放(请看《当权者话事》20210721)。

有关“捐款”是被存入与安南有利益相关的公司,问题是,商人陈英文却因承认行贿而被判罚款150万令吉。看到当中的矛盾吗?如果是政治献金,安南因此无罪释放,那商人应该也无罪,为何商人反而被罚款呢?

我们知道,国州议员一旦被判处监禁12个月或罚款不少于2000令吉,就会丧失议员资格。安南获无罪释放,因此得以保住其国会议席。

阿末扎希被控以87项贪污失信和洗黑钱罪,如果政治捐款不构成贿赂,阿末扎希何足为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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