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反贪会主席阿占的说法,只要个人或公司与颁发该工程的政府机构或部门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就不构成滥权或违法。
他是被问及关于雪州政府最近一项交通系统项目颁给其中一家叫亚洲移科(Asia Mobility Technologies)的公司时,作出上述回答。这家公司的CEO拉曼詹德兰(Ramanchandran Muniandy)是青体部长杨巧双的丈夫。
阿占解释道,因为雪州政府与青体部没有任何关联,这样是ok的,如果该合约是青体部颁布的,那就可能存在滥权问题。
工程是巴生谷电召客货车(DRT,Demand Responsive Transit)系统项目,只有两家公司获得雪州的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另一家公司叫Badan Bas Coach,亚洲移科负责第一和最后一英里的公共交通服务。
由于杨巧双的先生是亚洲移科的CEO及联合创办人,公司因此被指在招标过程中获得优待。
掌管雪州投资贸易与公交事务的行政议员黄思汉表示,两家公司向雪州交通委员会提交令人满意的报告,雪州政府根据他们之前获得陆路公交机构(APAD)的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批准,决定委予他们DRT项目。
但问题最大的争议是在,为何不是通过公开招标,而是直接颁发合约?这点,黄思汉没有正面回应。
有者不认同阿占说法,指雪州的负责行政议员是黄思汉,批准两家公司的联邦部长是陆兆福,在没有公开招标而直接颁发合约给杨巧双先生的公司,大家都来自同一个政党,那就很有问题。
首相安华也数次强调,除了国防合约,所有政府合约必须公开招标,以示透明。希盟执政前也时常责问国盟国阵在未公开招标情况下直接颁与合约,那也是希盟的竞选宣言,为何还明知故犯?
亚洲移科回应,坊间对该公司的质疑是恶意指控,不排除起诉诽谤者;之所以获颁DRT项目,因为全国只有两家公司能够提供相关的高度专业化服务,没有公开招标是避免被垄断,所以才将项目颁给两家公司。
我想到的是,没有公开招标,又如何知道没有其他可以提供这方面的专业技术和具备相关经验的公司?DRT无关国防机密,为何不能公开招标?为避免垄断所以不公开招标听起来荒谬,通过公开招标,政府同样可以委任超过一家公司啊。
巫统最高理事弗亚不接受阿占的解释,问如果亚洲移科获得雪州政府合约没问题,为何当年调查前妇女部长莎丽扎老公的养牛案?
其实,当年的养牛案,是先在总稽查司的报告书里曝光,公账会着手调查,跟着是警方,最后反贪会才介入调查的。
但,养牛案怎可与这DRT项目相提并论?养牛案是因为公司涉嫌将政府2.5亿令吉贷款外加一笔7,364万令吉补助,但只有800多万是花在养牛中心,余款经被拿去买豪华公寓买店买土地,到邻国另开公司,一家人支取高薪,不用说,NFC公司亏损累累,一分钱都没有偿还(请看《「養牛計劃」回扣當收入?》20111121)。
却出乎意料的是,高庭去年宣判,政府无法证明莎丽扎老公沙列不当使用政府贷款,公司利用贷款以公司名义投资产业不违法,公司未违反贷款协议,因此驳回政府追讨该笔贷款和利息的申请。
这是否意味着NFC不用偿还政府的2.5亿令吉贷款?报道没有说明。
话说回来,瓜田李下,亚洲移科应不应该接受雪州政府的DRT项目?大家的看法又如何?
https://guangming.com.my/【打開天窗】雪州在瓜田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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