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11 April 2022

反跳槽法案一波三折

提呈反跳槽法案一波三折。

原本订在今天(11/4)提呈国会的法案,上周已遭内阁延后,首相沙比里昨天宣布,政府将成立一个特委会重新草案,特委会成员包括政府与在野党代表以及宪法专家,计划订在七月召开的国会会议提呈法案。

沙比里强调政府不是故意拖延或拒绝提呈法案,而是为了确保不会违宪,须先解决相关宪法条文问题。

而希盟与政府今天再协议,将把课题交国会遴委会研议,一个月内提呈给内阁。

国会遴委会提呈建议给内阁?我不知有没有读错,但《当今大马》是这样写。

根据媒体报道,如今似乎所有朝野政党对提呈反跳槽法案都没有异议,包括土团党和斗士党。

接收最多跳槽议员的土团党也表态支持,慕尤丁只不认同议员若被党开除其议席就跟着悬空,并认为应该有相关的豁免条文。

敦马建议反跳槽法令应该仅限于国州议员和上议员,以免人民结社自由的权力受到影响。觉得他如此提议有点莫名其妙,此次建议的反跳槽法令当然只是针对国会议员,人民又无需跳槽,如何影响人民的结社自由?

倒没听过有上议员跳槽事件发生过,就算有,那也不会导致国会解散吧!

至于各州议员,不确定各州是否也需在各自的州议会通过才能生效,这就要请教法律界的朋友了。

至于近来处处针对希盟的民兴党,上周还对法案被内阁延后而幸灾乐祸,忘了本身也曾经是受害者。

无论如何,之前我曾预测国盟、斗士党和民兴党不会支持反跳槽法,若除掉它们,也都还有159朝野议员会支持,超过国会三分二人数,法案仍有机会通过。

大家的异议主要是在如何给“跳槽”一个定义。

法律部长旺朱乃迪将下列情况定义为“跳槽”行为:

1)议员退党成为独立议员或加入另一个政党;
2)议员被党开除,视为议席悬空,需进行补选;
3)独立人士胜选后宣布加入某个政党。

如慕尤丁所述,有者认为第二项定义赋予政党过大的权力,并可能被政党或政府所滥用。

我也同样觉得,第二个定义可以删掉,议员若被党开除,只要他没有加入另一个政党,就不定义为跳槽行为。

不必复杂化,只要简单定义“跳槽”行为即可:任何中选议员,只要他宣布退党,或加入另一个政党,或以独立人士身份中选后宣布加入另一个政党,就被定义为“跳槽”行为。

现为首相特别顾问(法律及人权事务)的阿莎丽娜曾在去年提呈私人动议要求制订罢免选举(recall election)法令,如今她旧事重提,认为罢免选举才是防止议员跳槽的最佳方法,便是一旦退党或加入另一个政党,他们的议员资格即被罢免,重新选举,把选择权交还给选民,直截了当(请看《跳槽的不同诠释》20210921)。

但也有人提出特殊情况,如联盟拆伙,或政党改与其他政党结盟或加入其他联盟,那是整个政党而非个人议员跳槽,或有议员不愿跟随其政党加入另一个联盟而选择退党留在现有的联盟。那又如何定义?

觉得政党结盟与议员跳槽问题其实是两回事,不应在此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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