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7 April 2021

纳吉SRC上诉案开审

去年7月28日,纳吉在SRC案面对的七宗罪全部罪名成立,被判12年监禁加罚款2.1亿令吉。3项失信和3项洗黑钱罪各判10年,滥权罪12年共72年,因同期执行所以只需12年,若无法缴罚款则再监禁5年代替(请看《上诉得直又是一条好汉》20200731)。

由于提出上诉,纳吉无需即刻坐牢及缴交罚款,马照跑舞照跳,天天在脸书推特贴文发文告,喜欢就调侃希盟、高兴就揶揄国盟,好不快活逍遥,还受委国阵后座议员俱乐部(BNBBC)主席,引起朝野一片哗然(请看《Malu Apa, Pengerusi BNBBC-ku?》20201112)。

经过几次改期,纳吉的上诉案终于在前天(5/4)开审,却在第一天就申请展延审讯,结果遭上诉庭驳回。

其代表律师沙菲宜要求展延的理由是,要把额外证据纳入申请书,包括国行前总裁洁蒂家人的供证,说需要至少一个月时间,以在新加坡及纽约取得相关文件。

阿都卡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不批准沙菲宜的申请,指理由不够充分。副检察司希旦巴兰也指出,上诉人应在审讯前以书面提出,而非在当天才说要申请。

纳吉是在去年10月17日提出上诉,说明为何他需被判无罪释放,内容陈述307个理由,包括指承审该案的法官纳兹兰裁决失误。

沙菲宜向媒体说,SRC案是我国史上大案,不应由一名无刑事案经验的纳兹兰法官来审理。

他指纳兹兰“彻底无能”(hopelessly incompetent),“恶毒裁决”(poisoned his judgement)。他这样说,难道不怕被告藐视法庭吗?

阿都卡林上诉庭法官提醒沙菲宜在讨论高庭法官时应用礼貌(polite)词语,如“出现法律错误”(erred in law)、“自我误导”(misdirected himself)。后者继续傲慢无礼答道,事情的确是这样发生,我很难不这样说。

阿都卡林似乎接受他的回答,没有继续追究,还指正他应该如何遣词用字,难道他认同沙菲宜说的,只是后者用词不当?

SRC案承审法官原本是苏菲安(Sofian Abdul Razak),但他被发现是彭亨巫统州行政议员索菲(Mohd Soffi Abdul Razak)的胞弟,而纳吉又是彭亨北根区部主席及国会议员,更是巫统及国阵前主席,因此改由纳兹兰承审(请看《SRC案之“案前案”》20180712)。

沙菲宜提到与国行前总裁洁蒂有关的额外证据,据知是洁蒂丈夫与儿子拥有的公司及刘特佐公司的银行文件。

那时1MDB还不是1MDB,而是登嘉楼投资机构(TIA),通过阿马证券银行发售50亿令吉债券,刘特佐和其生意伙伴陈金隆(Eric Tan)从中获利高达1.26亿美元(约5.2亿令吉),阿马也透过一买一卖净赚了15-21%(请看《1MDB前传》20190131)。

因为SRC案,阿马银行已缴纳5370万令吉罚款,今年二月,针对TIA的债券丑闻,阿马再同意支付28.3亿令吉赔偿予国行(请看《洁蒂最后一击》20160324)。

根据报道,一家叫Iron Rhapsody的公司在5次转账交易中从刘特佐的公司或银行账户收到1622万美元。

《砂拉越报告》指出,那是刘特佐向两父子公司收购一家资产管理的代价,可见刘特佐在TIA时期已经开始部署,先向洁蒂家人下手,相信洁蒂家人那时也不会想到对方就是日后搞出1MDB等惊天大丑闻的主要人物。

上诉庭不批准展延审讯,相信是认为洁蒂两父子案与SRC案无关,前者最多只牵扯到1MDB的前身TIA,但纳吉的SRC案却是从SRC这家财政部子公司直接转账入其阿马的私人户头,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更何况,SRC上诉案已展延多次,照理应该有足够时间让纳吉及其律师准备所需的上诉文件,纳吉也说要尽快还他一个清白,那就没有理由要一再拖延。

1 comment:

Anonymous said...

下一回应该是林冠英的海底隧道案件,看来老慕出手要制住巫统和火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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