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话短说,以联邦大法官东姑麦文为首的联邦法院九司,以8比1裁决一对吉兰丹母女律师聂依琳祖丽娜(Nik Elin Zurina & Tengku Yasmin Nastasha)挑战丹州伊刑法的18项条文违宪,宣判其中16项条文无效。
东姑麦文在判词中说,法院批准有关申请,因为丹州议会制定他们无权制定的法律,这已逾越了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范围。
唯一持异议的是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Abdul Rahman Sebli)。
他认为,两母女在此案中没有任何法定地位,宪法权利没有受到丹州法律影响,滥用法律程序,法庭从一开始就没有聆审案件理据的基础,政府也没有让总检察署成为诉讼的一方,因此提出反对票。
不知大家可记得这位东马大法官?纳吉在前年SRC案的终极上诉失败后,曾提出司法检讨申请,包括是否有司法滥权及东姑麦文退审等申请,但被联邦法院一一驳回(请看《4比一的裁决》20230403)。
五司的判决4比1,持唯一异议判决(dissenting judgement)的也是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他所持的理由如下:
a)法院拒绝辩方的延审要求,已侵害纳吉的公平审讯权。
b)在上诉审讯时,没有聆审辩方的观点,控方口头陈词的两天,辩方没有任何陈词(其实是辩方律师因坚持延审而拒绝陈词)。
c)辩方的法律权益因而被侵蚀,法院理应先让纳吉陈词,才让副检察司陈词。
身为五司一员的联邦法官王南吉驳斥沙菲宜说法,指出司法检讨不是上诉,而是检视问题如纳吉是否面对不公审讯等事项;既然不是上诉,至多也只是重审案件,不会是无罪释放。因此,沙菲宜的言论颇有误导性。
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两次独排众议,应该纯属巧合吧?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