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4 February 2024

卢爱璇改当控方证人

于去年7月回国自首的1MDB前法律顾问卢爱璇(Jasmine Loo),昨天以第50名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供证。

这里记录重点如下:

1)卢爱璇在潜逃5年期间,一直有和在逃的刘特佐联系,并曾在2019年和他在中国见过面。

这证实了刘特佐一直躲在中国,难道他在那里受到中国官员的庇护?

2)和刘特佐一样,她是在509大选后逃离大马后行踪成谜,和SRC/1MDB案的其他嫌犯一起沦为国际通缉犯。

如此说来,刘特佐在509大选前也身在大马,而且出入自如,直到509大选后才潜逃,那时不是有个由总检察署、警方、反贪会和国行成立的1MDB特工队吗?刘特佐身在国内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找他问话呢?

3)卢爱璇声称,刘特佐就好像是前首相纳吉的代理人,大部分需要纳吉批准的重要事项,都须先与刘特佐讨论,然后再提交给纳吉。

4) 1MDB的董事会,一般都会在纳吉已签署的文件上签名,表示同意纳吉的决定;若有董事持有不同观点,他们会在传阅决议中评论或注明。

意即董事极少或甚至没有开会,只通过文件传阅及通过,而一般不会有异议。

不过,当时就有两名董事最早辞职,他们抗议公司投资沙地石油的其中7亿美元资金在董事不知情下被转入刘特佐的GoodStar戶头,两人是1MDB首名主席Bakke Salleh(前森那美主席,现任国油主席)和董事Azlan Mohd Zainol(请看《七亿美元的奇幻漂流》20150713)。

5)涉及大额投资的项目,1MDB采取“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根据1MDB章程细则第117条款,管理层只有在纳吉批准后才能执行这些项目;一般由她备妥后交给刘特佐,以获纳吉签名批准,但她不知道刘特佐是如何在文件上取得纳吉签名;而她也会提前让1MDB时任CEO沙鲁知道刘特佐提出的要求。

Hmm,这方面,相信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会借此辩称,纳吉没有见过那些文件,他的签名被伪造或冒签。

6)卢爱璇也证实,加入1MDB前,她曾任职UBG(砂第一银行集团)担任法律执行董事,刘特佐是该家公司董事,聂费沙(SRC的CEO)则是UBG投资执行董事。

那是2010年国行推行銀行大合併期间,砂第一銀行被併入RHB,UBG做为第一銀行母公司,以換股方式获得RHB股份,UBG后來将RHB股份卖给EPF,套现22.3亿令吉。

刘特佐看中了这家现金公司,在一个《Project Uganda》下,说服当时砂首长泰益用公司现金收购Majestic Masterpiece(4.6亿令吉)和Global Capital(3.5亿令吉),這兩家公司其实都是刘特佐的公司,后又购买Putrajaya Perdana(3.4亿令吉)和Loh & Loh(2.1亿令吉)股份,通过一系列错综复杂的买卖交易下,刘特佐成功收购UBG,并从中套现了2.6亿令吉(请看《Project Uganda20150727)。

7)柯林法官继续审理此案。有此必要一提是因为上回柯林自揭,他曾与卢爱璇在同一律师楼共事,但那是在15年前;而纳吉以此为由提出要求柯林法官退审的申请,但被法庭驳回。

主控官反对退审申请,指卢爱璇在2008年已离开该律师楼,而柯林在2014年受委为司法专员,因此,两人是否曾经共事,与此案毫无任何关联。

柯林表示,与卢爱璇共事期间,不曾处理1MDB课题,该律师楼未曾与1MDB达成任何交易,而在卢爱璇离职后,两人也未曾联系。其实,那时也未有1MDB(请看《控案累累,从何特赦?》20130818)。

虽然如此,一旦纳吉在1MDB案罪成,沙菲宜会不会在上诉时以此为由,要求撤换法官及重审,或在申请特赦时搬出同样的理由,就与在SRC案纳吉被判罪成后如出一辙?相信那是有可能的。

https://guangming.com.my/【打開天窗】應該多謝沙菲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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