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班迪是在两年前兴讼起诉,指控敦马在509大选后不合法中止其总检察长职务,并要求赔偿至少223万令吉。
该案在上个月达致庭外和解,引起敦马不满,要求现任总检察长伊德鲁斯公开和解条款,包括赔偿数额,但不获伊德鲁斯同意。
其实,早在起诉敦马和政府的前一年,阿班迪也起诉林吉祥诽谤并索赔1000万令吉,因林吉祥在其文章《以为大马在正直路上的危险谬误》(Dangerous fallacy to think Malaysia’s on the road to integrity)要求阿班迪解释,为何当年协助掩盖(aided and abetted)1MDB丑闻。
昨天,高庭驳回阿班迪起诉,并须付林吉祥8万令吉堂费。
法官阿芝玛(Azimah Omar)指出,林吉祥的文章未构成诽谤,且作出有理据的质疑,尤其前首相纳吉在前年的SRC案被高庭判罪。
阿班迪会不会提出上诉?暂时未知。但各位有没有觉得两宗案件结果相互矛盾?如敦马说的,伊德鲁斯和阿班迪达成庭外和解并作出赔偿,等于承认政府当年中止阿班迪职务有错,但在阿班迪的诽谤案,高庭却裁决林吉祥“合理质疑前总检察长协助掩盖1MDB丑闻”,等于暗喻后者“串通”或被“收买”。
假如诽谤案是在政府和阿班迪达致庭外和解前被驳回,那和解协议可能就无法达成,否则就显得自相矛盾。
若说“诽谤”,觉得林吉祥针对班迪卡的指控更严重,但班迪卡没有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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