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局助理狱警林莉莉在接受AiFM电台访问时透露,囚犯必需服完三分二刑期后才能作此申请。
因此,以纳吉的情况,如今他的刑期减至6年,若从前年算起,他就必须服刑4年后,2026年才可以申请。
这里有个矛盾,6年刑期,扣掉假期及狱内行为良好的话,可能2026年他就可以出狱或假释,那时候,他又何必申请居家服刑?
虽说囚犯必须服完三份二刑期才可申请居家拘留,在特赦申请方面,不也说必须服完三分一刑期才可申请吗?前总检察长汤姆斯是这么说的,巫统最高理事洛曼还为此向安华道谢,因特赦局破例提前处理了纳吉的申请(请看《I Beg Your Pardon》20240205)。
如果特赦申请可以破例,居家服刑为何不能破例?
不过,既然内长赛夫丁告诉Projek SAMA纳吉不在居家拘留的名单内,我们就姑且相信他吧。
2)这里也update一下纳吉的庭案。
由于2700万令吉洗钱案久久未能开审,纳吉律师沙菲宜在去年8月向总检察署申请停控该案,并向高庭提出DNAA申请(请看《突然多一宗 SRC 案》20240123)。
今年一月,法官慕尼安迪(K Muniandy)表示,如果到了审讯日期,控方仍然无法作出决定,辩方就可以申请DNAA或无罪释放,并择定在9月开审。
在几天前(12/3)进行的案件管理,高庭谕令控方须在5月20日前提呈控方证人的证词,并在5月27日续审。
至于撤控一事,主控官阿斯洛夫(Ashrof Adrin Kamarul)副检察司表示,总检察长特里鲁丁尚未作出任何决定。
沙菲宜申请撤控及DNAA,已经是7个月前的事,为什么迟迟不能下决定?而且,既已择定审理日期,那就让法庭去裁决,难道又想像前总检察长伊德鲁斯那样,在阿末扎希的基金案审讯,半途突然说不告了,那不又要被大家骂翻(请看《无官司一身轻》20230905)?
沙菲宜会不会以此作为纳吉对刘特佐言行不知情的辩护?
第二名控方证人是SRC的清盘师安琪拉(Angela Barkshire, Asset Recovery Specialist),她在2021年受委为SRC的清盘师,以鉴定资金交易不当行为、追踪资金来源与去向,并追回资产。
她表示,SRC收购蒙古Gobi Coal & Energy Limited(GCE)的1400万股股票,但该公司是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没有任何商业生产,也没有显示收入。
也就是说,它是一家空壳公司,没有任何实体活动,就像1MDB投资的沙地石油那样。
然后你会很惊讶的发现,这家岸外SRC和同样在此注册的假Aabar成立了一家各持50%的Aabar-SRC公司。
安琪拉证实,被转移至SRC在英属维京群岛的岸外户头约11.8亿美元,即是来自KWAP的40亿令吉贷款,这笔汇款可分为4部分:
1)转移8.6亿美元至SRC在新加坡BSI的户头;
2)转移2.5亿美元至SRC在香港宝盛银行的户头(如SRC首任主席伊斯米所述);
3)转移500万美元至SRC在香港Falcon的户头(Falcon是Aabar/IPIC的子公司);
4)转移6000万美元至Aabar-SRC在BSI的户头。
安琪拉指出,资金流向图显示,SRC曾从BSI的户头转1500万美元给蒙古时任总理的儿子、政治人物、代理人以及在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这些公司被用作于挪用SRC资金的工具。
控状指出,有1.2亿美元(约5.6亿令吉)流入了纳吉的私人户头,当天的纳吉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Harvinderjit Singh)建议,这笔钱已在2013年通过赎回方式归还给Tanore,但安琪拉表示,她没有看到任何的书面证据。
她也透露,根据美国司法部诉讼,Tanore的陈金隆是刘特佐的助手(请看《原来「陈金隆」是真有其人》20180612)。
荒谬的是,根据Falcon银行分行经理的口供,他所见到的陈金隆其实是刘特佐本身,为了“安全”理由,他“借用”了陈金隆的名字(请看《「陈金隆」是虚构人物?》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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