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很感纳闷,据我的了解,联邦宪法第42条文阐明,特赦是专属国家元首的特权,特赦局的责任是给予陛下建议,但陛下未必接受特赦局的建议,他有绝对的酌情权(请看《特赦局的功能》20230410)。
宪法专家聂阿末卡马(Nik Ahmad Kamal Nik Mahmood)即持这个看法。他说,特赦是国家元首的权力,法庭没有审理权限,因此,律师公会将司法挑战带上法庭,很大可能会失败。
律师公会成员都是律师,想必对特赦局的职权非常了解,为什么他们还要带上法庭呢?
根据沙菲宜上个月的说法,特赦局本来是建议让纳吉服满刑期的,但陛下不同意,出于“同情”,陛下决定让纳吉减刑(请看《特赦局建议纳吉服完刑期》20240208)。
如果沙菲宜所说属实,给予减刑的是陛下不是特赦局,那律师公会还告得入吗?
还是,律师公会认为沙菲宜一派胡言,认为是特赦局出的主意,因此才要入禀法庭?
据新任主席依兹里(Ezri Abdul Wahab)称,该项动议由前任主席再诺(Zainur Zakaria)提出,另一名前主席杨映波附议,并获得压倒性多数票情况下通过,赞成票238张,相信他们拥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才会一致性通过吧。
再诺早前也指出,特赦局一开始就不应该处理和审核纳吉的申请,因为他只服刑了一年半,并不符合申请特赦的条件,而且他从未表现出任何悔意或忏悔,至今仍声称自己未获得公平的审判。
一名执业律师陈博雄不认同律师公会的做法,认为公会已经越界,等同挑战统治者的特赦权,甚至可被视为藐视统治者,因为特赦局除了总检察长和首相(或直辖区部长)外,其他3名成员乃由统治者委任,若该3人一致同意,首相和总检察长反对亦无效。
不过,据我所知,3名成员由首相推荐给陛下委任,而律师公会只挑战特赦局,因此,所谓挑战或藐视统治者的问题并不存在。
也是巫统最高理事的纳吉亲信弗亚认为律师公会行动有失公允,并要求首相署部长扎丽哈和总检察长特里鲁丁出面解释,以厘清律师公会所引起的混淆,并强调纳吉申请的是全面特赦,不是减刑。
他也挑战律师公会回应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的看法,因后者说纳吉被剥夺了公平审讯的机会,他因此应该被释放。
大家记得吗?在联邦法院以4比1票驳回纳吉的司法检讨申请,联邦法院五司唯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Abdul Rahman Sebli)独持异议,但他只表示法院不该拒绝辩方延审的要求,并没有说纳吉应该被释放,弗亚言过其实(请看《4比一的裁决》20230403)。
弗亚也斥责律师公会偏袒于玩弄政治,并质问当年前总检察长汤姆斯撤销林冠英的贪腐案时,为何默不作声。
弗亚指的是林冠英当年的“购屋案”。该案拖了两年多,本来时任反贪会主席阿布卡欣表示证据不足,不会对林冠英采取任何行动,但时任总检察长阿班迪退回报告,要反贪会继续调查,而后在阿班迪的指示下,林冠英连同屋主彭丽君就被反贪会逮捕及提控。
汤姆斯上任后,总检察署向法庭申请DNAA,但哈达丽雅法官(Hadhariah Syed Ismail)直接宣判两人无罪(请看《当林冠英被判无罪,大家都“震惊”了..............!》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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