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峰回路转,上诉庭三司一致推翻高庭裁决,指有关控罪清楚明了,谕令案件需回到地庭审理。
慕尤丁空欢喜一场。其实他还为其另外3项涉及2亿令吉的洗钱控状申请DNAA,随着4项滥权控罪需重审,法庭也不可能在未审先判的情况下裁决3项洗钱控罪DNAA了(请看《DNAA方兴未艾》20231005)。
的确,如主控官杜苏基(Mohd Dusuki Mokhtar)在申请上诉时指出,案件都未开始审理,慕尤丁就申请撤控,等同滥用法庭程序(请看《未审先判的上诉》20231003)。
可以预料,土团党又会大喊不公,为何已获撤控的慕尤丁被谕令重审,而阿末扎希在基金案的47条罪状却获总检察署为他申请DNAA,并获批准?这样公平吗(请看《无官司一身轻》20230905)?
我认同杜苏基主控官所说的,慕尤丁的案件都还未开始审理,高庭就以控状模糊有缺陷为由宣布无罪释放,叫人感到错愕。法官贾米尔(Muhammad Jamil Hussin)这个举动太牵强了。
在阿末扎希的VLN签证案,控方则提出上诉,对比在1MDB稽查报告案纳吉和阿鲁获判无罪释放,控方却毫无动作,没有上诉也没有要求延期,两者南辕北辙(请看《伊德鲁斯 讳莫如深》20230913)。
让我想起前阵子,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曾经表示,当总检察长决定对重要人物撤控时,往往被错怪的却是审理法官,但总检察长的裁量权不是毫无拘束的,他必须提供理由,好让人信服。
有个疑问,若总检察长撤销某案或申请DNAA时,法官是否必须批准不可否决?尤其是在已判表罪成立的阿末扎希基金案,为何能在未完成自辩阶段就改判DNA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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