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16年3-4月,通过其前助理里扎(Rizal Mansor),向Jepak控股董事经理赛迪(Saidi Abang Samsudin)索贿1.87亿令吉,占合约总值的15%;
b)2016年12月,通过里扎收取赛迪的500万贿款;
c)2017年9月,收取赛迪的150万贿款(请看《三个姓Mansor的前朝人物同日被控》20181122)。
里扎后来转为控方证人。
2)高庭去年2月判表罪成立,罗斯玛须出庭自辩,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15年监禁及罚款不超过贿金的5倍或一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3)罗斯玛两次要求撤销主控官哥巴斯里南的资格,及求判审讯无效,皆被驳回。
4)罗斯玛以“判决草案”外泄为由,入禀申请承审法官莫哈末再尼退审被驳回(请看《再益和沙菲宜交恶?》20220830)。
5)辩方申请展延案件亦被拒绝。
6)最终,法官宣判三项罪名成立,每项判监10年但同期进行,并罚款9.7亿令吉(将近贿金5倍)。罗斯玛将进行上诉。
7)罗斯玛面对的是砂拉越学校12.5亿令吉太阳能供应合约弊案,案情很简单,根据控状,该属于教育部的合约在国阵时期未经公开招标的情形下直接颁给了Jepak,罗斯玛从中要求接近12%的“回酬”。
这笔“回酬金”,罗斯玛辩称与该合约无关,而是一笔政治献金,“以感谢国阵政府所带来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
里扎原本也面对四项控状,除了两项是代表罗斯玛收取贿款,他本身也向赛迪索取共2,550万令吉,作为本身“回酬”。也就是说,他自己也受贿。
他虽转为证人,不知他的控状是否一并撤销,媒体似未提到这点。
9)顺便一提,罗斯玛还有另17条控状,分别是12条在2013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通过阿芬银行洗黑钱,及5条在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未向税收局申报这笔总额709.8万令吉的存款(请看《罗斯玛和哈林沙厄扯上关系?》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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