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署法律部长旺朱乃迪说,由于各党对“反跳槽”的定义未能达到共识,但还是会确保在三月的国会提呈法案。
对跳槽或反跳槽的定义未能达到共识,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例如:
1)退党成为独立议员,没有立即加入另一个政党,但表明亲某政党或联盟;
2)退党一段时日后才宣布加入某个政党或联盟;
3)退党后另起炉灶,自行成立新党;
4)被革除党籍等等。
旺朱乃迪还提到另一个可能性,即独立候选人中选后才决定加入哪个政党,这样算跳槽吗?
我还注意到另一个情况,便是退党议员不是加入敌对党,而是加入另一个盟党,这样子算跳槽吗?
上述几个情况当下比比皆是,都想趁反跳槽法落实前赶快更换阵营,相信大家都能轻易举出几个例子,这里就不提了。
蓝卡巴星认为,可以先立法禁止公认的跳槽行为,包括:个人从一个政党跳入另一个政党,以及退党后成为独立人士却亲执政党的议员。
陆兆福说,跳槽的定义其实很简单,如果你在某个政党的旗帜下上阵,中选后却跳去另一个政党,明显的那就是跳槽了。
他也指出,如果政党和另一个政党结盟,但仍然使用本身旗帜的话,那该党在选后若选择和另一个联盟合作,那不算是跳槽,如果使用同一个旗帜上阵的话,那就另当别论。
我就立即想到这次的柔佛州选,公正党执意以本身旗帜上阵,诚信和行动党则坚持用希盟标志。根据陆兆福的说法,如果公正党选后改和其他政党合作,那就不是跳槽,反之,使用希盟标志的两党若和别的政党合作或支持其他联盟,却被列为跳槽行为。
如此说来,选前的结盟岂非对己不利?那还不如等选举过后才来结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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