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时,罗兰夫人(Madame Jeanne Marie Roland)被送上了断头台,她在临刑前对着自由神像疾呼:自由啊,有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O Liberty, what crimes are committed in thy name!)
昨天读到一则新闻,让我有个感慨:宗教啊,又何尝不是!
有关新闻引述纳兹里说:政府无意立法禁止回教徒童婚,因为那是有关宗教信仰的。
他说:如果立法禁止,它将会对宗教信仰产生影响。因为如果宗教允许的,你不能立法阻止。
他也同意这不是容易解决的问题。
本来以为纳兹里是近来思想比较开通和比较讲理的部长,但,在宗教课题上,他也显得有所顾忌。
我不能认同他说的:如果宗教允许的,法律就不能阻止。
在一个国家,法律难道不是超越其他,包括宗教的吗?
举一个极端例子,如果一个宗教允许它的信徒为了捍卫他的信仰而去杀人,那它的信徒是否就能杀人呢?
总该有个极限吧!
童婚,对我来说,是个变态的婚姻。
一个未成年的小女孩,她心智未开,甚麽都还不懂,在法律上她也还未成年,她的婚姻,也可能是她家人为她安排的。
那样不剥夺了女孩应有的自由与权利吗?
也许我国比较特别吧!
因为我国就有两套法律,等于是一国两制。
事实上,回教法还超越普通法(common law)。
但我不是很懂,国会是个立法议会(legislative assembly),它本来就应该为国家立法和修法,那在回教法律上,为什么它不能(还是不敢?)立法禁止童婚呢?
妇女行动协会(AWAM:All Women’s Action Society)促请政府应该在这项课题上正式表态。
因为妇女家庭部长莎丽扎之前曾经说过,政府不支持童婚。
既然不支持,那是不是应该立法禁止?
但那就与纳兹里的说法矛盾了。
首相署属下的大马回教发展局(JAKIM)主席旺莫哈末还说,童婚是项“合理的行动”。
纳兹里也是首相署部长。
因此,AWAM要首相表态。
我觉得,这已不止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教课题了。
假设一个未成年少女,不理她家人反对而改教结婚,根据过去的例子,任何有关宗教事务,就必须在宗教法庭听审;在那样的情形下,她家人胜诉的机率,可说是等于零。
那样子,可说是一个公平的聆审吗?
也有一些案例,未成年少女被奸成孕,最后的解决办法就是与对方结婚。
根据纳兹里的说法,如果宗教允许的,你不能够阻止。
呜呼!女孩的家长,只能自叹倒霉。
7 comments:
Ridiculous!
是的,荒谬透顶!
宗教,總是可以操弄愚民。
若是无知,这能不能称之为“迷信”?
若是利用,这能不能称之为“利用宗教操纵无知的人”?
一成不变的宗教还可以存到现在,盲目追从者够强啊。
司法退步,居然用宗教来推搪。
回教也容许买卖奴隶,不懂几时可以去弄几个来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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