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从媒体报道的理解,主要争议是槟州发展机构(PDC)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出售土地给Umech建筑,而后Umech建筑变成Umech土地,后者再被双威集团收购了70%,因而引起质疑。
在面对巨大压力下,PDC以公司股权结构出现重大变动,却未通知PDC以获官方批准为由,决定中止与Umech土地的合资协议(请看《倒曹行动,最好没有》20231019)。
当时就很困惑,Umech建筑和Umech土地属同一集团,企业股权买卖也很正常,这能作为中止发展协议的理由吗?或者,协议里有注明股权不可变动之类的条款吗?
无论如何,Umech建筑很快就接获了PDC退还全额订金,并表示尊重PDC中止联合发展协议的决定。
原本我还以为,Umech/双威或会进行诉讼,要求赔偿,结果没有。
昨天,曹观友在槟州议会回答林冠英提问时,又让我感到很混淆。
曹首长强调,PDC和Umech土地一直是以合作方式而非“卖地”方式开发土地,这点无可厚非,端看你如何诠释“合资”的意思,即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及开发,但在项目完成后,拥有权及营收又归谁呢?
曹首长又澄清,PDC在去年11月的特别会议上,邀请Umech土地进行汇报,因为Umech建筑早在去年8月就已通知PDC要使用Umech土地公司,两者皆拥有相同的董事成员,只是PDC当时的会议记录没有及时将Umech建筑改为Umech土地,但对方的信函是由Umech土地所签署的。
这显示PDC对Umech“换名”一事不是毫不知情,而是有被对方通知的,既然如此,PDC是否能以此作为中止合资协议的理由呢?
有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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