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沙迪的4项控状及判决,如下:
第一项失信罪:2020年3月6日,与时任土青团副财长拉菲克串谋失信100万令吉,被判3年监禁及鞭刑一下;
第二项滥用资金罪:2018年4月8日至21日之间,滥用12万令吉选举献金,被判监禁2年及鞭刑一下;
第三及第四项洗黑钱罪:分别在2018年6月16日及19日,两次从其马银行户头转账5万令吉至其土著信托基金(ASB)户头,若无法偿还罚款各以2年监禁代替,即4年。
赛沙迪总共需服刑7年监禁、2鞭鞭刑及1000万令吉罚款。
赛沙迪住家的25万令吉失窃案,则是在2020年3月29日发生。
请注意各事件发生的时间点。
第2项滥用资金发生在2018年4月,那是在509大选前2星期至一个月之间,希盟还没有上台。
赛沙迪的辩护律师哥宾星强调,这笔12万令吉款项是为了偿还赛沙迪早前在大选竞选活动期间先垫出的费用,是赛沙迪个人的筹款,和土青团或土团党的资金无关。
第3及第4洗黑钱发生在同年6月,那时大选已过,希盟上台执政,赛沙迪把10万令吉从自己的马银行户头转去ASB的户头,这笔钱应该是上述12万令吉的部分,法官不接受是偿还赛沙迪先垫付的费用或本身的筹款,因此裁决他洗黑钱。
3个星期后,赛沙迪住家就失窃了25万令吉。不过,根据赛沙迪双亲较后点算,实际上失窃21万令吉。
2021年,赛沙迪被控以上述4项罪案,2022年展开审讯,在审讯期间,控辩双方完全没有提及该失窃案,因此无法确定,失窃案是否与4项控罪有关,警方也从未宣布破案,失窃案成了一宗离奇谜案,到底是自导自演,还是有外人入屋行窃?
不过,如果没有发生失窃案,上述失信洗钱行为是否就不会被揭发呢?
原本被控与赛沙迪串谋但转为控方证人的拉菲克(Mohd Rafiq Naizamohideen)在供证时说,赛沙迪指示他从土青团银行户头提取100万令吉,是在反贪会调查25万令吉失窃案后。
有没有发现时间点的问题?失窃案是在3月29日发生,赛沙迪又如何在3月6日就指示拉菲克提款?我看了几家媒体报道都是如此,所以应该不是媒体报错,但没有人,包括控辩双方及法官,未注意到日期上的矛盾吗?
至于提取100万的用途,拉菲克说是用在该年土团党党选供土青团的活动,也供“赛沙迪派系”用途,而辩方却说是用在疫情、开斋节及福祉援助上,这点明显也有矛盾。
土青团前副秘书阿末里祖安(Ahmad Redzuan Mohamed Shafi)在供证时说,凡超过50万令吉开销,都需事先获得党最高理事会批准,从案情看,上述4次提款似乎都未事前取得最高理事会的批准,但12万令吉不超过50万,所以赛沙迪应该做的,是出示他先前垫付金额的证据,根据案情,他只是口说,似乎没有出示证据。
说到拉菲克,他在2020年的党选“升职”为副主席,但在去年大选因未获在原来选区上阵,反之被献议其他选区,宣布辞去所有党职并退党,于今年2月重返巫统。
当年拉菲克既与赛沙迪“串谋”,但他没有一起被控,显然是因为他没有像赛沙迪那样离开土团党,反之他还在那年的党选获选为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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