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说,他会把另外四张亲手交给纳吉。我在想,万一纳吉仍然拒绝接受,场面会不会很尴尬?若说自取其辱,你说,不知该是纳吉还是凯里?
《当今大马》记者也声称纳吉特别助理阿末鲁菲(Ahmad Lutfi Azhar)因要她删除照片而爆粗。鲁菲事后道歉,但坚持是一场误会,他只是语气坚硬,但没有爆粗,并指该事件与纳吉无关。
为表示诚意,鲁菲愿意扣薪一个月,但未说明作何用途。
我们也知道高盛前高层黄宗华受贿案在美国开审,却传出一家叫KARV Communications的美国公关公司,受雇为纳吉在美国搞公关形象,初始两个月的代价是14万美元(马币近59万)。
根据美国Politico报道,这家公关公司是由纳吉律师丹妮亚(Tania Scivetti)聘雇。丹妮亚即是沙菲宜律师的妻子,她也是去年1MDB向里扎及其电影公司红岩追讨2.48亿美元(马币约10.3亿)案的辩护律师。
高盛高层被诉,纳吉聘雇公关公司为他搞公关,到底有没有这个必要呢?
这让我想起当年纳吉刚上任时,也曾雇用一家叫APCO的英国公关公司,一个大马(1Malaysia)这个口号就是由这家公司替纳吉想出来的。
敦马执政22年期间,学者将其政治风格比喻为Mahathirism(马哈迪主义),于是,APCO也推出Najibnomics(纳吉经济学)这个新词汇,说是美国哈佛大学管理学系的一堂case study。
去年的时候,反贪会宣布双方达成和解,史达登自愿归还790万资金予大马,反贪会同意撤控。即是说,不采取进一步行动(NFA)。但,还有另外一笔710万令吉呢?就这样不予追究了吗?
纳吉任相后首次赴美,也曾通过一家顾问公司The Laurus Group支付另一家叫QGA(Quinn Gillepie & Associates)的华盛顿政治顾问公司15,000美元(约马币50,000令吉),以把纳吉的一篇评论文章刊登在美国一家大报上,事后再支付第二笔15,000美元。
不确定该篇文章是否有刊登,根据《当今大马》当年报道,一家由统一教会教主文鲜明创办的《华盛顿时报》,曾在纳吉夫妇抵达美国首都前夕,出版一份有关我国的号外增刊。
The Laurus Group负责纳吉访美的一周行程,但背景不详。
配合纳吉夫妇行程,罗斯玛曾在纽约的一场好莱坞巨星晚宴获颁一个叫美国国际谅解商业理事会的“国际和平奖”,而后在《纽约时报》就出现了恭贺罗斯玛获奖的两页广告。
根据当时《The Nut Graph》报道,《纽约时报》原先透露,该则花费100至150万令吉的广告是由大马政府支付的,但该报较后却作出否认,并拒绝透露支付者的身份。
纳吉后来也亲自澄清,说广告是由美国一家NGO刊登的,但未透露该NGO的名称。
不过,从日前高盛高层雷斯纳的供词,我们知道罗斯玛的广告是刘特佐刊登的,那场好莱坞巨星云集的晚宴也是由他安排的。
而根据雷斯纳的证词,这些开销都是来自1MDB的资金。
这些被法官描述为国耻(national embarrassment)的陈年丑事,怎能轻易忘记,当作没有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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